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刊2014年第3期
四川省启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抵押贷款试点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部署,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四川省农业厅等部门印发了《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等8个市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加快农村适合流转的用益物权向资本转化,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一、试点目标。通过实施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促进农村融资环境改善、融资成本下降,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业农村,融资总量合理增长。协调并促进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和体系,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引导资源权属中的价值实现,促进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二、试点原则。一是坚持创新与求真务实相结合。积极探索创新更高效、更便捷、更实惠、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并提升经济资源的流通性和效益性,促进资产资本化。二是坚持创新与风险可控相结合。落实合理分散风险的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审慎稳健地推进农村产权融资创新,确保创新产生法律关系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三是坚持统筹规划与试点探索相结合。加强与司法、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资源统筹,搭建完善的工作框架和体系,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经济金融资源投向“三农”。
三、试点内容。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一)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
(二)运作流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试点地区政府相关部门选择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国有或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相关担保业务。试点金融机构要完善农村土地收益流转贷款的产品设计,完善服务手段,规范贷款行为。
(三)贷款规定
1.贷款用途。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2.贷款额度。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4.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申请人实际情况,综合其经营项目、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
5.贷款发放和归还。依据土地流转特点,合理设计信贷产品,科学确定还款方式,提升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适应性,以方便借款人为前提,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归还渠道。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营权退还给借款人。
6.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进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操作风险。对农民贷款资格和贷款用途等严格审查,并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四、试点地区和试点金融机构
(一)试点地区。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开局,先期选择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包括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
(二)试点金融机构。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情况,暂定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作为试点金融机构,试点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金融机构,允许引入1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五、试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成立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试点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扩大试点工作的应用基础,并做好土地流转登记、抵押及保管工作。建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专家、农业产业化企业代表、农民合作社代表、乡村基层干部以及农户组成的土地流转收益价值评估组织,为流转土地的收益状态作较为精细化的评估,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提供一定的支撑。
二是鼓励基层创新。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农村经济资源资产资本化的创新方向,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适当放宽对基层行的创新授权,减少或调整对农户融资担保物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放宽对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农村土地收益流转贷款的产品设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试点金融机构讨论并拟定试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细化试点的各项工作,注重合法性,提升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完善风险防控。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控制土地的用途,杜绝滥用物权,避免法律法规风险;对土地流转价值要做科学的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避免盲目评估或溢价评估带来代偿风险。综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意见,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形成制式流程和框架。
四是加强政策引导。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定期不定期进行交流、总结。在试点工作开展顺利、广泛推行的地区,对投向明确、结构合理、资金紧张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予以支持。积极探索助农取款点平台拓展,利用银行卡载体,加载支付结算、国库直拨、小额信贷等基础金融服务功能,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发放、归还更加便捷,方便农户办理金融业务。
(四川省农业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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