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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4-13 20:04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决定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为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我部就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农业农村系统的4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教材,在培训环节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

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培训机构在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指导,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记录、提高培训水平。

3.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完善考试大纲,强化考试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

4.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符合法定生鲜乳运输条件的申请主体,向车辆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材料要求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正、侧、后三面彩色照片。牵引车和挂车(奶罐)分开的运输车,要提供挂车行驶证。一体化奶罐车直接提供行驶证。

2.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及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有两个或以上驾驶员的均要提供)。

4.运奶罐合格证明(包括奶罐内壁、外壁材质,奶罐隔热、保温、密封等功能要求)及运奶罐照片。

5.实行车辆定位监控管理的省份,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应安装相应的定位及监控设备,接入所在地定位及监控系统管理,并承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申请换证的,按以上1-5项办理并提交原《生鲜乳准运证明》、生鲜乳承运合同、生鲜乳交接单和承运奶站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要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八、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

3.承诺内容审查。

4.审核。

5.审批。

6.出具审批文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于发证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大惩戒力度,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中,经查不符合承诺内容的运输车,视情节程度,予以行政处罚。

4.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ニ条、第二十三条、第ニ十四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省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办证时已具备许可条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设区的市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七、材料要求: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

3.拟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相关证明;企业主要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证书获得情况、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及相关证明。

4.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

5.工商营业执照。

6.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行情况报告

八、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向设区的市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畜牧兽医部门

3.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4.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许可决定,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同意许可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第四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材料要求: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八、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并提交材料,发证机关受理并告知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对照要求已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发证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2.申请人申请并提交材料,发证机关受理并告知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对照要求未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自愿作出将在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发证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方可开展经营。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生鲜乳收购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材料要求:

1.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2.开办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站负责入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和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3.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4.在实行电子监控和交接管理的省份,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应当安装相应的电子监控和交接设备,纳入当地电子监控和交接系统管理,并承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申请换证的,按以上1-4款办理并提交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6.申请变更的,提交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写明变更事项和变更原因并提交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变更后许可有效期按原有效期执行。

:所有复印件需要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八、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

3.申请内容审查。

4.审核。

5.审批。

6.出具审批文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实施监管信息化管理,将合法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站的运行和变化情况。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ー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

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目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第二条、第六条。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査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査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第二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村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

(一)进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审核机关章原件,一式四联)。

2.首次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提交至少2个不重叠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申请单位盖章,原件一份)。

3.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应提交种植试验所在地省级种业管理机构同意的种植试验方案。

4.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书面承诺。

(二)出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2.品种特征特性详细说明。

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同意证明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

(一)进口

18个工作日。

(二)出口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九、审批流程:

(一)进口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审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二)出口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对于首次出口的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于非首次出口的品种,企业提供品种的出口记录。

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三条、第六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

1.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的申请书。

3.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意向书。

5.合同章程。

6.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二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材料要求: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份)或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一份)。

3.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要求目录、页码及内容清晰可见内容至少包括: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书面承诺。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含合作协议)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九、审批流程:

1.材料受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受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申请企业提交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核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上的申请信息,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虛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一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材料要求: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份)或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一份)。

3.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要求目录、页码及内容清断可见,内容至少包括: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泥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书面承诺。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含合作协议)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九、审批流程:

1.材料受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受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申请企业提交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核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上的申请信息,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虛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下放考核权限,检验机构将在所属省里进行考核,不再由农业农村部进行考核;取消考核机构备案要求;不再对申报主体提出限制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详细的说明,取消了关于“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的要求,重点提交证明检验能力的材料;减少对人员、办公场所、仪器等要求;减去前置文件审査环节;压减考核时间,时间由5个月内减少至45个工作日;推行网络化办公、一站式服务: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6年;新增快速补证、一次告知等。

七、材料要求:

1.申请书。

2.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3.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5.检验报告2份。

八、审批时限:不超过45天。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2.受理。

3.考核。

4.审查与决定。

5.变更与延续(特定情形下)。

6.监督管理。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下放考核权限,检验机构将在所属省里进行考核,不再由农业农村部进行考核;取消考核机构备案要求;不再对申报主体提出限制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详细的说明,取消了关于“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的要求,重点提交证明检验能力的材料;减少对人员、办公场所、仪器等要求;减去前置文件审查环节;压减考核时间,时间由5个月内减少至45个工作日;推行网络化办公、一站式服务;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6年;新增快速补证、一次告知等。

七、材料要求:

1.申请书。

2.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3.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5.检验报告2份。

八、审批时限:不超过45天。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2.受理。

3.考核。

4.审查与决定。

5.变更与延续(特定情形下)。

6.监督管理。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

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份)。

2.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一份)。

4.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要求目录、页码及内容清晰可见,内容至少包括: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品种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书面承诺。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

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份)。

2.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一份)。

4.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要求目录、页码及内容清断可见,内容至少包括: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品种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书面承诺。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九、审批流程:

1.材料受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受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核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上的申请信息。

2.专家审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审査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行业监测,将风险隐患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指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栽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指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压减审批要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七、材料要求: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检查处理结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行业自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证明等材料,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认证证书及附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精简的材料及其证明事项,在现场评审或监督检査中予以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处理。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査。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证明等材料,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认证证书及附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七、材料要求: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2.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3.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九、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

2.审查提交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3.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办理批件。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精简的材料及其证明事项,在现场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予以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处理。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材料要求

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3.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机构概要;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情况;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

5.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试验设施、试验场所与环境条件;机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检定校准验证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

6.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机构主要人员情况;机构人员构成、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培训情况。

7.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近几年参加技术能力比对与验证活动情况;申请试验范围完整试验报告样本及原始记录;农药登记试验研究实施情况;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年度报告;既往接受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不超过6个月,其中资料审查不超过1个月,现场检查不超过5个月。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接收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

3.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提交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4.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5.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农药生产许可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生产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农药登记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登记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登记证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减少申请材料。农药登记,取消产品安全数据单,将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资料真实性声明合并到农药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农药登记延续,取消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综合性报告改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取消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信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取消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取消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取消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取消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取消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农药登记变更,取消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安全数据单。

2.减少审批时间。农药登记延续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减少为15个工作日。

七、材料要求农药登记:农药登记申请表。

产品概述。

标签和说明书。

产品化学资料。

毒理学资料。

环境影响资料。

申请农药产品为制剂的,还应当提交药效和残留资料。

申请人为农药生产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的,还应当提交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申请人为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已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有关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农药登记延续: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综合性报告: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农药登记变更:

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产品化学资料。

毒理学资料。

药效资料。

残留资料。

环境影响资料。

有关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八、审批时限:

农药登记:1.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后,在9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査,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2.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农药登记延续:1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农药登记变更:1.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后,在6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2.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农药登记延续:1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农药登记变更:1.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后,在6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2.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审批流程:

农药登记: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递交的《农药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接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3.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4.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新农药产品评审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负责,其他农药产品评审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负责。

5.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6.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廷续: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技术审査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或者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

5.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变更: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5.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材料要求

1.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2.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

3.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4.产品化学信息

4.1原药(母药)。

4.1.1有效成分识别信息。

有效成分开发号、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等;有效成分为一种或以上特定异构体的,应明确各异构体名称及组成比例;有效成分以盐形式存在的,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别信息。微生物农药应提供分类信息。

4.1.2生产工艺描述。

4.1.3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査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4.1.3.1有效成分的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信息。

4.1.3.2原药(母药)的外观、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等信息。

4.1.4产品质量控制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4.1.5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4.2制剂。

4.2.1有效成分识别信息:同原药(母药)要求。

4.2.2产品组成信息。

4.2.3加工方法描述。

4.2.4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4.2.4.1有效成分的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

4.2.4.2制剂的外观、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等。

4.2.5产品质量控制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4.2.6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5.毒理学信息。提供试验数据或查询资料,查询资料应注明出处

5.1原药(母药)的急性毒性试验信息。

5.2农药制剂急性毒性试验信息。

6.作物安全性信息。

6.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6.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信息或査询资料。对后茬作物和邻近作物存在安全性风险的除草剂,应提供相关风险信息。

7.环境安全信息。有效成分对鱼、溞、鸟、蜂等非靶标生物的急性毒性信息,以及国内外有关该有效成分的生态毒理和环境归趋试验摘要信息。

8.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8.1室内试验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8.2试验人员健康风险隐患。

8.3环境影响风险。

9.试验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9.1室内试验过程的安全防范措施。

9.2试验人员健康安全防范措施。

9.3环境影响安全防范措施。

9.4中毒急救措施。

10.申请人证明文件,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提交相应的资质或身份证明文件。

八、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エ作日。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技术审查。

3.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4.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根据投诉举报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农药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材料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肥料登记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

二、许可证件名称:肥料登记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一是减材料。在确保科学、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保留必要的登记试验资料等材料,尽可能减少一般资料,共取消4项材料。肥料登记,取消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肥料续展登记,取消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肥料变更登记,取消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二是减时限。将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技术审查时间由2个月减少为1个半月

七、材料要求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企业证明文件。

3.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4.生产企业考核表。

5.产品安全性资料。

6.产品有效性资料。

7.产品标签样式。

8.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9.肥料样品。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流程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4.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5.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6.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7.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办理审批企业基本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取消人员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减少审批前置要求,取消环保证明事项。

七、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目。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4.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审査和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材料一览表

附件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报材料项目

设立(已取得工商注册)

设立(未取得工商注册)

续展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

迁址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注用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

1

企业承诺书

 

 

 

 

2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厂区平面布局图

 

 

 

 

8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9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0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1

产品标准

 

 

 

 

 

12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13

企业管理制度

 

 

 

 

 

 

14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5

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

 

 

 

 

 

16

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17

企业生产许可证

 

 

18

相关证明材料

 

1: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2:表中序号14、15、16、18,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报材料项目

设立(已取得工商注册)

设立(未取得工商注册)

续展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

迁址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注用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

1

企业承诺书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厂区平面布局图

 

 

 

 

8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9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0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1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2

产品标准

 

 

 

 

 

13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14

企业管理制度

 

 

 

 

 

 

15

企业生产许可证

 

 

16

相关证明材料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报材料项目

设立(已取得工商注册)

设立(未取得工商注册)

续展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

迁址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注用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

1

企业承诺书

 

 

 

 

2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厂区平面布局图

 

 

 

 

8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9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10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1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3

企业管理制度

 

 

 

 

 

 

14

企业生产许可证

 

 

15

相关证明材料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报材料项目

设立(已取得工商注册)

设立(未取得工商注册)

续展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

迁址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注用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

1

企业承诺书

 

 

 

 

2

添加剂预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厂区平面布局图

 

 

 

 

8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9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10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1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3

企业管理制度

 

 

 

 

 

 

14

企业生产许可证

 

 

15

相关证明材料

 

 

 

 

 

 

1: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2:表中序号9,仅适用于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

3:表中序号10,不适用于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报材料项目

设立(已取得工商注册)

设立(未取得工商注册)

续展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

迁址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注用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

1

企业承诺书

 

 

 

 

2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厂区平面布局图

 

 

 

 

8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9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0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1

产品标准

 

 

 

 

 

12

企业管理制度

 

 

 

 

 

 

13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4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15

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16

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17

企业生产许可证

 

 

18

相关证明材料

 

 

 

 

 

 

1: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2:表中序号13、14、15、16,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设定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材料要求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八、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2.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受理。

3.组织畜牧兽医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査办法》进行审查。

4.审查合格的,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入并说明理由。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设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材料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受理。

3.组织畜牧兽医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4.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批复。

6.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査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豚等)。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推进制度完善:在贯彻落实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及时研究清理与改革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将“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纳入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当中。

2.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发布服务指南,明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实行“一次告知”;同时,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开通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3.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减轻办事负担。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清理论证,取消或合并重复性材料、明确兜底性材料,对于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申请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取容缺方式办理审批,下一步在实现信息共享后,进一步将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共享的材料列入取消计划。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中间环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等提高审批效率为目标,逐项梳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各个流程环节,创新、优化、减并审批流程。三是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减材料、减环节等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改革措施,尽量缩短审批过程、现场核査、专家评审等时限,为申请人力争取宝贵时间。四是加强沟通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申请人的沟通,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审批服务提升工作。另外,加强审批队伍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凡事多从便于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七、材料要求:

1.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物种来源(复印件)。

4.固定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督抽查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制度,完善相关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研究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

2.探索“互联网+监管”。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梳理填报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下ー步“互联网+监管”工作上线运行打好基础。

3.完善公开机制。依托我部官方网站及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不断加大审批结果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力度;同时,定期将我部审批结果抄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另外,通过开通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4.积极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及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5.推进重点监管。收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不良信息、举报频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共享信息等,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

6.探索信用监管。依托相关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将信用监管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并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及申请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视情况采取“容缺后补办理”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四、实施部门:省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实原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等)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暨豚)。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推进制度完善:在贯彻落实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及时研究清理与改革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将“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纳入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当中。

2.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发布服务指南,明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实行“一次告知”;同时,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开通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3.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减轻办事负担。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清理论证,取消或合并重复性材料、明确兜底性材料,对于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申请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取容缺方式办理审批,下一步在实现信息共享后,进一步将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共享的材料列入取消计划。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中间环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等提高审批效率为目标,逐项梳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各个流程环节,创新、优化、减并审批流程。三是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减材料、减环节等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改革措施,尽量缩短审批过程、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时限,为申请人力争取宝贵时间。四是加强沟通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申请人的沟通,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审批服务提升工作。另外,加强审批队伍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凡事多从便于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七、材料要求:

1.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物种来源(复印件)。

4.固定经营利用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督抽查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制度,完善相关事项清单和检査对象名录库与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査人员,研究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

2.探索“互联网+监管”。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梳理填报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下一步“互联网+监管”工作上线运行打好基础。

3.完善公开机制。依托我部官方网站及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不断加大审批结果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力度;同时,定期将我部审批结果抄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另外,通过开通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4.积极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及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5.推进重点监管。收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不良信息、举报频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共享信息等,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

6.探索信用监管。依托相关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将信用监管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并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及申请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视情况采取“容缺后补办理”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的通知》;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70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35个工作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对换证企业,取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材料要求: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GMP检査验收申请表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

八、审批时限:35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申请,组织开展审査。

3.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兽药质量监管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类)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

七、材料要求: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

3.拟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相关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及相关证明。

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拟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及品种目录。

6.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行情况报告。

八、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申请,组织开展审查。

3.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査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我国现阶段有条件地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我国现阶段可以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依托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一网通办”,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申请材料实现“最多跑一次”。

2.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一是原申请人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材料,如通过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二是实现“一次性告知”。如出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为减少材料传送时间,尽量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

七、材料要求

1.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签署审査意见。

2.水产苗种进口需提供材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2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科研单位提供科研任务合同(复印件)。

2.3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4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2.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国内首次进口需提供)。

3.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出口需提供材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3.2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说明[出口种类(中文名、拉丁文名)、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出口交换条件等]。

3.3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因说明。

3.4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

3.5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国内首次进口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国内首次进口需送全国水产原种与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估),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按照《渔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新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

4.依法做好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公开。同时,通过开通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

二、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涉外渔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完善配套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新时期渔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2.规范审批服务,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发布服务指南,明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实行“一次告知”;同时,将部分专项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3.优化审批流程,精减审批材料:一是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等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情况,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尽量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一次性告知”,减少材料传送时间及审批时间。三是加强沟通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申请人的沟通,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七、材料要求: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构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原件)。

5.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6.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教学、科研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海洋捕捞渔船必须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初审。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接有关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积极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城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3.依托相关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査,并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4.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査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远洋渔业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远洋渔业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议(协定)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渔业公约、协定或协议。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措施:

1.推进制度完善:在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及时研究清理与改革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将“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纳入新《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当中。

2.规范权力运行:推行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发布服务指南,明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实行“一次告知”;同时,制定内部审批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审批服务规范化。推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将行政审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延伸绩效考核;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开通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3.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减轻办事负担,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材料。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清理论证,取消或合并重复性材料、明确兜底性材料,下一步在实现信息共享后,进一步将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共享的材料列入取消计划。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中间环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一站式服务”次性告知”等提高审批效率为目标,逐项梳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各个流程环节,创新、优化、减并审批流程。三是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减材料、减环节等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改革措施,尽量缩短审批过程,为申请人力争取宝贵时间。四是加强沟通交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申请人的沟通,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审批服务提升工作。另外,加强审批队伍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凡事多从便于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七、材料要求:

1.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原件一份),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2.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3.《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4.2名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需成立合资或独资公司(中方控股51%及以上)并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需同时提供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

7.渔船有关材料。

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或购置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属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及《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书》(复印件);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所有渔船需提供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际渔舶安全证书、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船位检测证明(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开具),总吨位400以上的渔船需提供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总吨位1000以上的渔船需提供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保证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远洋渔业审批》及相关材料(含同步网上申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接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探索“互联网+监管”。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梳理填报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以下ー步“互联网+监管”工作上线运行打好基础。

2.完善公开机制。依托我部官方网站及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不断加大审批结果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力度;同时,定期将我部审批结果抄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另外,通过开通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

3.积极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及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堿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

4.推进风险监管。收集不良信息、举报频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共享信息等,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及风险跟踪。

5.探索信用监管。依托相关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将信用监管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査,并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及申请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视情况采取“容缺后补办理”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组织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6.实施动态监管。将远洋渔船的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捕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国家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纳入监管内容,实现远洋渔船全过程动态监管。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堿滩涂养殖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具体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设立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材料要求: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八、审批时限: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九、审批流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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