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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典型经验活动的通知

日期: 2019-04-20 19:18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及多个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2014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出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开展先行先试;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的要求,从2015年开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共确定了3个省、50个地市、279个县为中央试点单位。试点开展四年来,各试点地区勇于探索、攻坚克难,采取一系列有力度、有特色的改革举措,既完成了规定动作,又有很多丰富的自选动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上推开,积累了经验,闯出了路子,提供了学习样板。

  为确保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21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这两项硬任务,。根据《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总结的函》有关“树立一批典型”的要求,在各省推荐的基础上,从前三批中央确定的试点单位中选择工作扎实、亮点突出、成效明显、具有引领作用的北京市海淀区等20个县(市、区)作为第一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典型单位,供各地学习借鉴。典型单位经验材料将陆续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刊登并下发各地。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深刻认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刚启动改革的地区要主动到先行试点地区考察取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对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要勇于探索有效解决路径;先行试点地区要主动向其他地区传经送宝,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回头看”,确保试点成果经得起检验。

      附件: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典型单位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19318

附件:

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典型单位名单

1.北京市海淀区

2.天津市滨海新区

3.河北省馆陶县

4.山西省襄垣县

5.黑龙江省方正县

6.上海市闵行区

7.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8.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9.安徽省天长市

10.福建省晋江市

11.山东省沂水县

12.河南省济源市

13.湖北省武穴市

14.湖南省常宁市

1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16.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17.云南省宜良县

18.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19.甘肃省高台县

20.宁波市江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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