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管理,现制定《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做好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领域4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农业领域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农业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改革要求。《通知》所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48项事项(见附件1),其中,6项直接取消审批,2项由审批改为备案,40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10项事项(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列明的“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举措(见附件3、4)分类推进改革。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报送备案材料即可,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
(三)强化系统协同配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互认互信。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时将农业领域行政许可、备案、执法等信息归集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领导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牵头司局)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按程序对所涉及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审批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及时改造升级有关信息系统,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沟通衔接。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3.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4.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共48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 事项 |
许可 证件 名称 |
设定 依据 |
审批 层级和 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 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农 业 农 村 部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省级农业农村 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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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1.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教材,在培训环节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记录、提高培训水平。3.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完善考试大纲,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4.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
2 |
农 业 农 村 部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3 |
农业农村部 |
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业农村部 |
√ |
|
|
|
取消“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4 |
农业农村部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
无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5 |
农业农村部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取消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6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7 |
农业农村部 |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
√ |
|
|
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根据投诉举报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8 |
农业农村部 |
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
肥料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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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取消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9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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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
10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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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
11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2 |
农业农村部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 |
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业农村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3 |
农业农村部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4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业农村部 |
|
|
|
√ |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5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业农村部 |
|
|
|
√ |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6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2.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3.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为最长不超过45天。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
17 |
农业农村部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2.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3.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至最长不超过45天。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
18 |
农业农村部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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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9 |
农业农村部 |
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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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加强行业监测,将风险隐患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0 |
农业农村部 |
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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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21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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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3.加强行业自律。 |
22 |
农业农村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3 |
农业农村部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4 |
农业农村部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5 |
农业农村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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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证明等材料,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认证证书及附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压减至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精简的材料及其证明事项,在现场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予以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依法处理。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
26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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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检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管。 |
27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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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
28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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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29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生产许可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0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 |
农药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在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安全数据单,将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资料真实性声明合并到农药登记申请表。3.在延续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等情况。4.在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安全数据单。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1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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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2 |
农业农村部 |
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外) |
肥料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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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在肥料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2.在续展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3 |
农业农村部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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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4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5 |
农业农村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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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
36 |
农业农村部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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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7 |
农业农村部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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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8 |
农业农村部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1.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9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3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兽药质量监管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40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41 |
农业农村部 |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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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42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43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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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44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 |
渔业捕捞许可证(涉外渔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
|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45 |
农业农村部 |
远洋渔业审批 |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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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将远洋渔船的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捕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国家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纳入监管内容,实现远洋渔船全过程动态监管。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组织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
46 |
农业农村部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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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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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47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48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共10项)
序号 |
主管 部门 |
改革 事项 |
许可证件 名称 |
设定 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农业 农 村 部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承诺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种业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2 |
农业 农 村 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承诺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种业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 |
农业 农 村 部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承诺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种业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4 |
农业农村部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种业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5 |
农业农村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
6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 |
7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
8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
9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
10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 |
附件3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具体改革措施: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拖拉机驾驶培训大纲,拓展培训渠道,在培训环节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
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培训机构在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指导,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记录、提高培训水平。
3.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强化考试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
4.农业农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5.农业农村、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变型拖拉机治理,建立只具备运输功能、不具备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标准,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报废淘汰。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具体改革措施: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具体改革措施:取消“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具体改革措施: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具体改革措施:取消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4.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情况以及远洋渔船和船员情况的监督管理。
5.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四、具体改革措施: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按照一般水产苗种场进行许可管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3.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
三、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四、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五、具体改革措施:取消“新农药登记实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应在试验开始前,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也可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345号公告》要求,建立健全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管理。
2.按照《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要求,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做好试验样品的封样工作,详细记录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等信息,对备案的农药产品进行封样把关。
3.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按照《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规范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
4.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终止试验。
5.严把“农药登记”许可环节,对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把关,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二、许可证件名称:肥料登记证。
三、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五、具体改革措施: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取消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肥料生产企业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生鲜乳收购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实施监管信息化管理,将合法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站的运行和变化情况。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进出口许可证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业主单位,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情况、数量、质量及业主持证情况开展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存在的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单位或个人日常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2.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
3.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为最长不超过45天。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2.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
3.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至最长不超过45天。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作物种子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行业监测,将风险隐患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压减审批要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检查处理结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行业自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蜂种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蜂种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蜂种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蜂种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蚕种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蚕种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具体改革举措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一、改革事项名称: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证明等材料,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认证证书及附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精简的材料及其证明事项,在现场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予以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处理。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具体改革措施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 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一、改革事项名称: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证明等材料,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认证证书及附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精简的材料及其证明事项,在现场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予以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处理。
3.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具体改革举措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农药生产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生产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农药登记”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登记。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登记证。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减少申请材料。农药登记,取消产品安全数据单,将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资料真实性声明合并到农药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农药登记延续,取消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综合性报告改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取消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取消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取消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取消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取消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取消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农药登记变更,取消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安全数据单。
2.减少审批时间。农药登记延续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减少为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农药经营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减少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外)”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外)。
二、许可证件名称:肥料登记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在肥料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在续展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办理审批企业基本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取消人员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严重违法责任人员行业禁入制度。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设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审批材料从严把关,必要时开展实地监督等措施。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具体改革措施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一、改革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改革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其他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
一、改革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审批
一、改革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其他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35个工作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对换证企业,取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兽药质量监管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类)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推动“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
4. 依法做好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公开。通过开通网上投诉举报途径,请公众及申请人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 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 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推动实施“一网通办”,申请人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农业农村部门了解有关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查询方式等内容。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 依托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并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4. 具体监管措施由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
二、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等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2.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3.依托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并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4.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远洋渔业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远洋渔业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将远洋渔船的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捕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国家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纳入监管内容,实现远洋渔船全过程动态监管。
2.定期将农业农村部审批结果抄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组织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3.收集不良信息、举报频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共享信息等,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及风险跟踪。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具体改革措施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措施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措施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附件4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目 录
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3.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4.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改革举措
6.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7.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8.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具体改革举措
9.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10.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现场核查,严格遵循现场踏勘审查要点,严控审查标准,组织开展许可现场核查。
2.严格审批流程,严格遵循企业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考核、签署审查意见审批表、核发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蜂种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蜂种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蜂种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蜂种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措施
一、改革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蚕种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蚕种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设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申请人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农业农村部门了解有关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查询方式等内容。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具备条件,且自愿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4.具体监管措施由各省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符合法定生鲜乳运输条件的申请主体,向车辆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于发证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大惩戒力度,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中,经查不符合承诺内容的运输车,视情节程度,予以行政处罚。
4.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办证时已具备许可条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定期限内,主动开展抽查检查,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不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公开结果。
3.加强诚信管理,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申请人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农业农村部门了解有关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查询方式等内容。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具备条件,且自愿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4.具体监管措施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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