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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36个村获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殊荣

日期:2019-12-05 14:57 作者: 来源:滨海时报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区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12月4日,滨海新区司法局、普法办在中塘镇文体中心举办“12·4”国家宪法日“宪法进农村”活动暨滨海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授牌仪式。滨海新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法制室、区普法办、区司法局等有关领导出席活动,并为工农村等36个“民主法治示范村”授牌。

  活动现场,由中塘镇组织的驻村居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在刘塘庄村广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发放宪法宣传单页1000余份,发放实物宣传品1800余份,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问题,大力宣传宪法及各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民主法治示范村”两委班子成员培训班的80余名镇街相关负责同志和村干部实地观摩了刘塘庄村村务及文化活动中心,学习了刘塘庄村作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先进经验做法,同时感受了活动现场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

  授牌仪式结束后,与会领导和工作人员与该村村民代表共同观看了法治文艺汇报演出,演员们精彩的表演和场内不时响起的掌声将此次“宪法进农村”主题活动推向高潮。

  法治文艺演出、优秀经验做法观摩、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了宪法知识,引导大家更自觉地遵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此次活动的开展,将新区宪法宣传周活动推向高潮。接下来,滨海新区将继续以“宪法七进”为抓手,推进宪法的普及。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主法治”理念愈加深入人心。近年来,滨海新区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实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精准发力、突出新区特色、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地见效。

  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这就要求滨海新区各乡村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紧密依托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创新开展法治农村建设形式,大力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身边典型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中塘镇刘塘庄村

  刘塘庄村地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常住居民1906人,被评为2009年度天津市“民主法治村”、2011-2015年滨海新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基层单位。2017年被天津市民政局推荐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并接受了民政部专家组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实地验收。2018年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刘塘庄村依托滨海基层理论宣讲团资源,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解读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阐释党的大政方针和市委、区委、镇党委决策部署,把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区委、镇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法律宣传服务方面,该村整合司法所、禁毒禁赌会、村法律顾问等阵地与资源,深入农村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和“七五”普法活动,重点宣讲宪法精神、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与时政相关、贴近群众生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志愿引导服务。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走进群众、融入日常。刘塘庄村的道德讲堂、红白理事会、青少年活动阵地、妇女之家、半边天家园等作为普法宣传阵地,一直以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道德模范宣讲、家风家训巡讲等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解读《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今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先前出台的《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公共秩序篇

  1. 膀爷、霸座、插队,罚!

  第五十五条 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广场舞”扰民,罚!

  第五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出行篇

  1.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罚!

  第五十九条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2.机动车违规鸣笛、变道、掉头,不按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罚!

  3.抢夺方向盘等,罚!

  第六十一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生活篇

  1.公共区域烧纸、搭设灵棚、“送路”,罚!

  第七十二条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罚!

  第七十一条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篇

  1.随地吐痰、随处便溺、高空抛物,罚!

  第六十三条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2.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罚!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等,罚!

  第六十五条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4.私搭乱建,罚!

  第六十七条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保障了对不文明行为有效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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