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2014年我部印发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对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省和县开展绩效考评,2018年修订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统计监测工作开展。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提高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精准性,近期我部再次组织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有效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提高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辖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
(三)协助制定定点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样本轮换。
(四)督促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开展数据审核。
(五)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每年完成辖区5%以上监测县(市、区)实地数据核查;配合开展省际交叉数据核查。
(六)对辖区内各级统计员和信息员建档备案,并组织开展培训。
(七)定期开展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会商,适时预警。
(八)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汇总、审核、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定点监测县按要求组织开展养殖场户备案赋码,并指导养殖场户通过系统直报数据,负责养殖场户备案赋码信息和动态监测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每年完成监测点100%实地核查。
(三)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数据质量、加分项以及减分项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 省级工作考评为统计监测工作综合考评。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包括周报监测、月报监测和年报统计等;加分项考评内容包括培训工作、数据质量审核自查、部级抽查、承担监测任务、省部共建开展情况等;减分项主要考评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七条 县级工作考评主要为定点监测工作考评。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为监测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分项考评内容包括统计员信息备案、养殖场备案赋码、数据质量自查、承担监测任务、养殖场户直报数据情况等;减分项主要考评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八条 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其中数据质量和加分项赋分比例分别为85%和15%。减分项直接从数据质量和加分项两项合计分值中扣除。
第九条 县级数据质量考评包括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动态考评为定期对各项监测任务,按照上报截止日期和数据汇总日期两个时点,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软件自动考评,赋分比例分别为40%、50%和10%。其中上报截止日期按统计监测工作日历执行,数据汇总日期为月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2个自然日、周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0.5个自然日、年报统计每年4月30日。生产定点监测县年度考评的数据质量分数为各项生产监测任务的平均分;市场定点监测县年度考评的数据质量分数为价格监测和交易量监测的平均分。
第十条 省级数据质量考评中,月报监测、周报监测和行业年报统计等的赋分比例分别为60%、30%和10%。其中生产定点监测、市场定点监测考评成绩为辖区内各监测县评分的平均分。第十一条 加分项考评采用省县自评、部级审核方式。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减分项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全国畜牧总站根据掌握的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情况,酌情予以扣分。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数据质量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成绩可通过软件系统实时查询,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要根据考评结果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
第十四条 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县数据质量大评比,并通过会议、软件系统等方式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的名单及成绩。
第十五条 年度考评排名前10名的省份、排名前20%的监测县(市、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工作经费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各类畜牧业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示范试点授牌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对数据不准、工作不实的县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评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全国畜牧总站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农办牧〔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2.生产定点监测县绩效考评细则
3.市场定点监测县绩效考评细则
附件1
省级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
权重 |
具体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数据质量 |
85% |
周报监测工作 |
30 |
市场定点监测:每月得分为省所辖的所有市场定点监测县每月数据质量得分的平均×30%,季度、半年和全年得分为月度平均分。 |
月报监测工作 |
40 |
生产定点监测:每月得分为省所辖的所有生产定点监测县每月数据质量得分的平均×40%,季度、半年和全年得分为月度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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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猪规模场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迟报扣分=15×迟报天数×迟报率(迟报场数/本省监测总场数);驳回扣分=60×驳回率(驳回场数/本省监测总场数);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不完整的,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不含生猪定点监测县规模场) |
|||
8 |
奶站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迟报扣分=10×迟报天数×迟报率(迟报站数/本省监测总站数);驳回扣分=20×驳回率(驳回站数/本省监测总站数);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不含奶牛监测县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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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统计工作 |
10 |
上报截止日期后,每套年报表每迟报1天扣0.5分;农业农村部每驳回1次数据有误的套表扣0.5分;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不完整的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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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分项 |
15% |
数据质量审核自查情况 |
30 |
各省应完成本省5%及以上定点监测县的实地核查任务,核查县数不应少于3个。完成核查的加10分,未完成不加分。省级应加强每月数据审核,省级审核数据情况加分分数=20×审核率(省级审核数/省级应核数) 。 |
培训工作情况 |
10 |
协助开展省内监测县统计员培训的,培训工作情况加分分数=10×培训率(实际培训县数/定点监测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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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抽查情况 |
20 |
农业农村部每年对各省开展数据核查,并进行百分制评分。加分分数=本省评分×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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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
10 |
对于上报数据任务较重的给予加分。加分分数=10×本省任务数量/全国最大省任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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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开展情况 |
10 |
统计监测工作经费获得本省财政支持,年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加5分;年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加10分,没有的不加分。在农业农村部“百场(厂)千村万户”监测计划的基础上,扩充省级监测县的,每个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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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
20 |
承办农业农村部畜牧形势分析会、畜牧统计监测培训班的,每次加5分;被邀请参加农业农村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5分;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调研的,每次加5分;撰写的形势分析材料被网站采用,或在正式出版报纸、期刊、杂志上发表的,每篇加2分,最多加10分;得到农业农村部表扬或表彰的,加5分;协助农业农村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5分。总分不超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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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分项 |
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统计监测数据失真,数据造假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绩效考评成绩扣减到0分。 |
附件2
生产定点监测县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
权重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数据质量 |
85% |
及时性 |
40 |
以上报截止日期为节点,根据监测量合计,扣分=50×迟报率(迟报条数/总条数)×迟报天数。扣完为止。 |
准确性 |
50 |
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前,由省级驳回的,不扣分。由农业农村部驳回的扣分,扣分分值=125×驳回率(驳回条数/总条数)。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后,只能由农业农村部驳回,扣分分值=250×驳回率。数据出现异常,未认真填写说明的,或者明显编造数据的,将双倍扣分。数据汇总时,全部数据未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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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
10 |
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未报齐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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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分项 |
15% |
统计员信息备案情况 |
10 |
在软件系统中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统计员更换)县级所有负责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通讯录必填信息,所填信息准确完整的,加10分;所填信息不准确的(包括新换统计员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不加分。 |
养殖场备案赋码情况 |
10 |
按要求完成养殖场备案赋码,加5分;及时进行信息动态维护更新,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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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自查情况 |
20 |
按要求开展监测点实地核查任务。全部完成,加20分;完成80%—100%(不含),加15分;完成50%—80%(不含),加10分;完成不到50%,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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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
20 |
对于承担多项任务或上报数据任务较重的给予加分。承担多项任务加分分数=(实际承担监测任务数量-1)×5,最多加20分;上报数据任务较重加分分数=(承担监测规模场户总任务数-100)×0.05,最多加20分。总分数不超过20分。 |
||
养殖场户直报数据情况 |
20 |
鼓励养殖场户使用掌上牧云APP或微信小程序直接报数。加分分值=20×养殖场户自报率(养殖场户自报数量/全县应报任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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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
20 |
被邀请参加农业农村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5分;除下拨经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10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加10分;撰写畜禽生产形势分析材料,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市级及以上农牧部门的网站采用的,或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加2分,最多加10分;得到农业农村部表扬或表彰的,加5分;协助农业农村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5分。总分不超过20分。 |
||
三、减分项 |
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统计监测数据失真,数据造假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绩效考评成绩扣减到0分。 |
附件3
市场定点监测县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
权重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数据质量 |
85% |
及时性 |
40 |
以上报截止日期为节点,每迟报1天扣20分。扣完为止。 |
准确性 |
50 |
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前,由省级驳回的,不扣分;由农业农村部驳回的扣分,每驳回1次扣20分;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后,只能由农业农村部驳回,每驳回1次扣30分。数据出现异常,未认真填写说明的,扣20分。监测数据存在人为编造情况的,每个编造的指标扣10分。扣完为止。数据汇总时,数据未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 |
||
完整性 |
10 |
监测指标当地可以采集到但未采集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二、加分项 |
15% |
统计员信息备案情况 |
10 |
县级统计员在软件系统中及时填写和更新通讯录相关信息的(包括统计员更换),所填信息准确的,加10分;所填信息不准确的(包括新换统计员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不加分。 |
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备案情况 |
20 |
监测县统计员按要求在软件系统中对提供价格/交易量信息采集点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所有监测指标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备案信息完整的,加20分;每少一个指标信息少加1分。 |
||
原始记录建档保存情况 |
20 |
按要求对每周价格/交易量监测数据建档保存的,加15分;档案按照要求保存2年的,加5分。 |
||
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
20 |
对于承担多项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分数=(实际承担监测任务数量-1)×5,最多加20分。 |
||
其他工作 |
30 |
被邀请参加农业农村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5分;除下拨经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10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加10分;撰写畜禽生产形势分析材料,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市级及以上农牧部门的网站采用的,或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加2分,最多加20分;得到农业农村部表扬或表彰的,加5分;协助农业农村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5分。总分不超过30分。 |
||
三、减分项 |
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统计监测数据失真,数据造假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绩效考评成绩扣减到0分。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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