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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畜牧业平稳发展的通知

日期: 2006-06-20 13:1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林、农业)厅(局、委、办):

    畜牧业的发展在保障畜产品市场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十五”期间,我国畜牧业持续发展,已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我国畜牧业发展正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肉禽蛋奶主要畜产品价格低迷、价格跌幅加大,养殖成本增加、比较效益下滑,一些养殖户出现亏损、养殖积极性下降。今年前4个月农民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出现了多年未曾有过的负增长。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畜牧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连续三个1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畜牧业作出明确要求。发达的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畜牧业产值已超过1.3万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5%,成为农民增收的亮点,畜牧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各级畜牧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畜牧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畜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在畜牧业发展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结构,改善品质,提高效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畜产品进口调控,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加快制定和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一五”期间畜牧业发展规划,突出重点,明确发展方向。要根据不同区域资源、技术、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优化要素组合,发挥比较优势,大力推进奶牛优势区域、生猪优势区域和肉牛肉羊产业带建设。

(四)大力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转变增长方式是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切入点,进一步总结近几年养殖小区建设经验,加强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建设,发展适度规模化养殖,提高畜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要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畜牧业。实施畜牧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养殖技术,切实提高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五)努力提高畜禽良种化水平。良种、良料、良法是提高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保证,良种是关键。各地要科学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畜禽良种建设规划。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建设,有效保护当地的畜禽种质资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发利用。要加强畜禽良种选育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适应本地发展需要的畜禽育种繁育体系。要加大畜禽良种推广力度,提高本地区畜禽良种的覆盖率。

(六)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大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认真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制定本地区种畜禽疫病净化方案,净化种畜禽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要继续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力争使本地禽流感和口蹄疫免疫率达到100%。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

(七)不断完善畜牧业生产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要引导和鼓励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者协会及股份合作制联合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民参与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分配,提高农民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获利水平。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的利益。

(八)正确引导畜产品消费。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畜牧业发展的正面宣传和报道。特别是正面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改进疫情公布方式,普及公众卫生知识,使其懂得重大动物疫病可防可控。要防止媒体过度炒作,避免产生社会和公众消费恐慌,给畜牧业生产带来负面影响。要正确引导畜禽产品消费,稳定消费信心,扩大消费群体,提高消费水平,为畜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切实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形势,把握规律,了解畜牧业发展的新情况,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扶持政策措施建议。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争取支持,加大对畜牧业的资金投入。要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和农户,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帮助农牧民通过发展畜牧业实现持续增收,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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