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港名称 | 省 市 县(区) 渔港(渔业港区) | |||||||
| 渔港类别 | 渔业专用港口 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 | |||||||
| 基本信息 | 所在地 | 
 | 位置 | N: ° ' " | ||||
| 陆域面积 | 万㎡ | 水域面积 | 万㎡ | E: ° ' " | ||||
| 建成时间 | 
 | 年卸港量 | 万吨 | 港区岸线总长 | m | |||
| 防波堤总长 | m | 码头泊位总长 | m | 码头作业带面宽 | m | |||
| 服务设施 | 水产品市场 冷藏制冰厂□ 水上加油站 水产品加工厂 | |||||||
| 经营主体信息 | 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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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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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确为该渔业港口(区)经营主体,并承诺以上本单位信息真实、有效。 | ||||||||
| ( 签 章 ) 年 月 日 | ||||||||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名称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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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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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有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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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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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有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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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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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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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渔港所有人)签章 | 本人(本单位)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及报备材料真实、有效。 | |||||||
| ( 签 章 ) 年 月 日 | ||||||||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港口(区)确为渔业专用港口(区),不存在渔港商用或渔商混用现象,以上填写内容及报备材料真实、有效。 | |||||||
| ( 签 章 ) 年 月 日 | ||||||||
一、渔船含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
(一)渔船含油污水收集储存装置
1.设置含油污水接收点一处,配备含油污水专用收集桶,用于接收从船上收集的含油污水。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含油污水回收船(或含油污水接收槽车),建造含油污水储存池,以满足含油污水收集需求。
(二)渔船含油污水处理装置
含油污水应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并建立含油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或配备油水分离设施一套,用于对污水进行强化分离,满足污水处理水质要求后,按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二、渔港卸货区及交易区污水收集设施
1.码头直接卸货区域(包括直接卸货并交易的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污水中固体物在沉淀后作为固体垃圾处理。
2.已设置单独水产品交易区的,其污水处理按照生活污水要求进行处理。
三、渔港生活污水处理转运设施
1.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铺设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渔港,应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配置污水沉淀池和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应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或将污水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立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以满足渔港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四、渔港固体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设备
(一)垃圾储存装置
1.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按照每500平方米1个的标准配置垃圾箱。
2.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每个渔港至少设置1座固废收集站,用于专门存放每天在船上、渔港水域和码头上收集到的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
(二)垃圾清理转运装置
1.渔港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的,垃圾清理转运装置不作要求。
2.渔港垃圾自行处理的,应采取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备与垃圾清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工具(或垃圾清扫车)和垃圾转运车,每个渔港应至少配备1辆转运车。
五、渔港水域清污设备
1.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配备清洁船1艘,用于收集漂浮垃圾、零星油污等渔港水域漂浮污染物。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清污船,具备围油栏布放和浮油回收功能,用于打捞海上漂浮垃圾、收集渔船上的生活垃圾、污油和污水等废弃物。配备清污船的渔港可不再配备清洁船。
六、渔港污染防治应急设备
1.配备围油栏、吸油毡(吸油机)、油拖网等防油污设备,用于处理渔港水域发生的溢油事故。
2.配备便携式喷洒装置等油污清洗设备。用于清除水面、码头等场所的溢油污染。
七、渔港公共卫生环境优化设施
1.每个渔港应至少配置环保厕所1座,环保厕所及其坑位数量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并正常运行。
2.具备条件的渔港宜规划固定的绿化区,绿化区面积应占渔港陆域面积10%以上,主要种植具备较强空气净化能力的树种及芳香花卉。
八、渔港污染防治物资储存设施
具备条件的渔港宜建立污染防治物资储存库,购置污染防治物资。
九、渔港污染防治宣传设施
在渔港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渔港防污染宣传设施(宣传板、宣传栏、标语、标识版等),规章制度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