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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4-20 21:0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落实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加快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强化捕捞产出管理,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以下简称“定点渔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定点渔港是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的基础,各地应根据本辖区渔港分布、渔港经济区规划、渔民传统卸货习惯和渔业行政管理力量配备等情况,统筹定点渔港申报。申报工作自2019年开始,2021年底前完成,采取各地自主申报、我部组织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沿海各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定点渔港标准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要求且有申报意向的渔港向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请我部评审,具体数量和分布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我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定点渔港进行评审认定,评审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审通过后由我部正式公布定点渔港名录。

  二、标准要求

  (一)基础设施健全。具备大中型海洋渔船停泊和渔获物装卸基础设施,配备渔港污染防治设备,上岸点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远程监控。

  (二)设有专门驻港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执法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实施24小时全天候驻港值守检查。

  (三)驻港监管机构职责明确。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值班、检查、巡查制度,能够对进出港渔船和上岸渔获物实施有效监管检查。

  (四)信息系统齐备。驻港监管机构应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实现渔船进出港报告、渔船在港定位追踪、渔船海上动态监控、渔业执法管理、渔获物可追溯检查等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渔港申报工作对于推进渔获物定点上岸、加强渔船管控、控制捕捞强度、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摸清辖区底数,实施综合考察,认真组织开展好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和审核工作。要加快工作进度,根据定点渔港标准和渔民卸货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渔港进行申报,推动不符合条件的渔港尽快达到标准。要制定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进度,自2019年起,每年都要组织一批渔港申报,确保2021年底定点渔港数量满足大中型渔船进出渔港和渔获物定点上岸销售的需求。

  (二)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各地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对公布的定点渔港和有意向申报的渔港给予倾斜,重点加强定点渔港渔货装卸、物资补给、市场交易、物流配送、冷藏加工、信息平台等设施建设。对于公布的定点渔港,各地要严格规范渔港建设与管理,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建立渔港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和进出港报告制度,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三)鼓励先行先试,加强配套监管。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率先试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定点上岸制度。推动实施“港长制”,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加强进出港渔船和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渔船进出港情况;推行渔获物可追溯绿色标签管理,发挥定点渔港在渔获物可追溯管理中的关口作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控非法捕捞水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联系人:刘晓强,010-59192971boffa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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