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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6-20 15:1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粮改饲试点任务目标,经商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

                     2017523

 

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开展粮改饲试点,按照草畜配套、产销平衡的原则发展以青贮玉米为主的优质饲草料产业,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明确思路、加强管理、创新机制、挖掘潜力,确保粮改饲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思路、原则与目标

(一)实施思路

紧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主线,聚焦“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收贮、使用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优质饲草料的积极性,依靠市场机制拉动种植结构向粮经饲统筹方向转变,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

(二)工作原则

需求导向,产销对接。综合考虑草食畜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畜定需、以养定种,合理确定粮改饲种植面积,确保生产的饲草料销得出、用得掉、效益好。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条件,尊重种养双方意愿,集成品种选择、田间管理、收贮加工、饲喂使用等技术,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饲草料品种。

种养结合,规模适度。把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订单生产等种养紧密结合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协调推进适度规模种养,同步提升饲草料品质和种养效益。

(三)发展目标

扩大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增加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2017年,粮改饲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收贮优质饲草料3000万吨以上(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1)。到2020年,全国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发展到2500万亩以上,基本实现奶牛规模养殖场青贮玉米全覆盖,进一步优化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饲草料结构。

二、实施方式

(一)实施区域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实施:一是草食家畜养殖基础好,规模化程度较高;二是气候、水土条件适宜发展规模化饲草料种植;三是政府重视种植结构调整和草食畜牧业发展;四是农民粮改饲积极性高、养殖场户收贮条件好。对总体收贮规模有限、但拥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收贮企业的县,也可酌情遴选纳入试点范围。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地市级行政区划实施整市(州、盟)推进。

(二)实施内容

粮改饲主要是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工作,支持对象为具有优质饲草料收贮和使用能力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具有稳定饲草料供销订单的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兼顾提供收贮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遴选试点县,及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补助环节和实施程序,于2017531日前报送农业部备案。要指导督促试点县建立健全领导及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确保试点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粮改饲工作,按照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的要求,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条件,加大检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推动建立省、市、县联动工作机制。

(二)创新政策落实方式。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支持各地以提高收贮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大型收贮主体贷款贴息、购置或融资租赁大型收贮设备补助、改扩建青贮窖等收贮设施补助等工作;鼓励大型收贮主体跨县开展收贮作业。

(三)强化精准管理。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粮改饲信息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全面调度饲草料种植、产量、价格、效益、收贮量、使用效果、生产方式等数据信息,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四)实施绩效评价。为推动政策落实,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了《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详见附件23),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农牧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将自评材料、自评报告和试点工作总结于20171231日前报送农业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试点县评价措施,压实试点县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科技支撑。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围绕饲草料种、收、贮、用各环节开展技术研究和集成配套,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加快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加大青贮饲草料收贮、加工专用机械设备研发和推广力度。

(六)加强培训宣传。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要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参观、座谈研讨等方式,帮助种养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提高收益。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粮改饲成效,传播典型经验,用鲜活事例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提升社会关注度。

 

附件:1.2017年粮改饲试点任务分配表

2.《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3.《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1

2017年粮改饲试点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粮改饲面积任务(万亩)

收贮量任务(万吨)

1

河北

101.2

303.5

2

山西

46.5

139.4

3

内蒙古

108.3

324.8

4

辽宁

55

165

5

吉林

60

180

6

黑龙江

85

254.9

7

安徽

29

87

8

山东

115.1

345.3

9

河南

80

240

10

广西

8.9

26.7

11

贵州

25.9

77.7

12

云南

48.2

144.5

13

陕西

38

113.9

14

甘肃

44.6

133.7

15

青海

38.9

116.7

16

宁夏

31

93

17

新疆

64.7

193.9

18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

60

合计

1000

3000

 

附件2

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粮改饲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以目标任务为导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省级自评与现场抽验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省级农牧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粮改饲资金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目标完成、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三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附后)。

(一)目标完成  

1.饲草料收贮量完成情况。

2.粮改饲面积完成情况。

3.产业化发展水平: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收贮量占收贮总量比例;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

4.种养结合紧密度: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5.种植养殖效益提升: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较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二)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政府重视,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2.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补助资金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3.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工作考评,能够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

4.宣传总结。重视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能够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自评材料、自评报告和试点工作总结。

(三)机制创新。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创新效果好、有实例、可复制。

(四)违规违纪。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分为0

第五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级自查。省级农牧部门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提交《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证明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实地检查。农业部组织成立评价组,对省级自评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过程中,随机抽查试点县核查相关数据和工作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评价组综合考虑自评打分、证明材料、自评报告、试点工作总结以及实地检查等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第六条  省级农牧部门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农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对试点县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自评依据

自评分数

一、目标完成

1.饲草料收贮量完成情况(15分)

完成收贮目标任务量得15分;完成数量每少3%1分,扣完为止。(注:每少3%1分指,较目标少3%以内扣1分,超过3%但不到6%2分,以此类推,下同。)

 

 

55

2.粮改饲面积完成情况(15+加分项2分)

完成粮改饲面积目标任务得15分;完成数量每少2%1分,扣完为止。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每超额完成面积目标5%1分,最高加2分。

 

 

+加分项2分)

3.产业化发展水平

试点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收贮量占收贮总量比例超过50%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0.5分。

 

 

 

8分)

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10%以上得3分,提高5%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4.种养结合紧密度

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50%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1分,扣完为止。

 

 

 

5分)

 

5.种植养殖效益提升(12分)

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10%以上得6分;低于10%的,按提高比例折算计分,未提高不得分。

 

 

 

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较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5%以上得6分;低于5%的,按下降比例折算计分,未下降不得分。

 

 

二、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6分)

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政府重视,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得3分,否则不得分。

 

 

35+加分项8分)

2.资金管理(6分)

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中央财政补助金全部核算发放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项目管理(15分)

制定实施方案,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得4分,实施方案按时报农业部备案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度全面完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细致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培训达到一定深度和广度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4.宣传总结(8+加分项8分)

重视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得3分,有关工作被省级媒体正面报道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能够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8分:有关工作被中央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加2分;粮改饲典型经验在国家层面进行推广介绍加2分;工作成效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加2分,得到国家领导肯定批示加4分,批示加分不累加,最高4分。

三、机制创新

机制创新

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得2分,否则不得分。

 

 

10分)

10分)

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得2分,否则不得分。

 

 

 

 

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得2分,否则不得分。

 

 

 

 

在粮改饲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其他创新,效果好、有实例、可复制得4分,否则不得分。

 

 

四、违规违纪

违规违纪行为

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分为0

 

 

(扣分项)

注:①自评依据一栏应根据评分标准详细说明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应工作开展情况。

②请将相关证明材料随本表一起报送农业部,相关证明材料指为完成指标、开展工作出台的通知、办法、制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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