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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7-03-20 07:2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农业部会同“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制定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生产能力

第五条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级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级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肉类产量(8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等城市考核牛羊肉,其他城市考核猪肉。

数据来源:省级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三章市场流通能力

第八条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市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农业部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农业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重点抽查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未列入试点的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达到50%得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五章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对36个大中城市的“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排名第一得4分,排名最后不得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第十六条“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市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七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十八条“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市民满意度

第十九条市民满意度(8分)。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否决项

第二十条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各省(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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