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国务院台办等七部委《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渔工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函》(商合函〔2006〕6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对台渔工基本技能培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6〕22号),为有效开展对台湾地区渔工的基本技能培训,经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考察、评估,现认定以下单位为开展对台渔工基本技能培训机构。
一、浙江省
舟山市渔业技术培训中心(舟山)
台州市渔业船舶管理协会(台州)
二、福建省
福建省海洋技术学校(福州)
泉州市泉港区海洋航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泉州)
三、四川省
四川省水产学校(成都)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