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08]11号
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贵州、海南省(自治区)农业厅(委):
为深入贯彻中发〔2008〕1号和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我部拟于5月份组织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督导调研活动。请你厅(委)按照督导调研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并及时与各督导调研组联络员联系。
附件: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督导调研方案
2.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督导调研组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