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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2-08-27 14:29 作者: 来源:中国信息协会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以下简称评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后,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九部委联席会议颁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信息协会主办的信息化领域唯一保留的全国性成果评选项目。为促进中国信息化发展,推动信息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评选的质量,特制定《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的原则;评选的宗旨和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交流、表彰先进、和谐发展;评选的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成立“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权负责信息化成果评选工作。评委会由中国信息协会有关人员,国内信息化领域知名专家和有关单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二)审批评选奖项的立项,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审批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

  (四)审批各评选奖项的评选结果;

  (五)研究决定评选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五条 评委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至3人,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

  (二)组建专家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对评选奖项立项和评选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组织评选工作;

  (四)提出评选工作计划、建议,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上报评委会;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各类信息化成果,涵盖工程建设、信息服务、系统运行以及理论研究等各个领域。获奖成果应是在全国范围,或在本领域、本区域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规模化应用一年以上,具有示范效应,对促进、提高和改善相应的业务工作效能十分显著,能持续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信息化成果。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成果;

  (二)涉密或违背有关政策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成果;

  (三)虽在国家或省、部级正式立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四)已在高于本评选奖项级别的评选中获奖的成果;

  (五)政府文件(如规划文本、政策文件、法规标准等);

  (六)由多位作者分别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七)个人申报的成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一般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评委会组织实施,一般应由评委会批准成立的专家组,按照预审、初评、终评三阶段进行评选。评选方法为会议评选法,采用多数票决制,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预审合格后经初评会、终评会两级评审产生评选结果并公示。具体程序由评委会另文公布。

  第九条 分领域或分区域评选立项的评选程序

  有关政务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可以向评委会申报分领域或分区域信息化成果评选的立项;立项获得评委会批准后,评委会委托申报单位担任该项评选的承办单位,参照一般评选程序进行评选。

  第十条 评选结果

  评选结果经过公示并依照规则处理了可能发生的异议之后,由评委会批准公告。所有获奖证书由评委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五章  评选经费

  第十一条 评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一律不得向参评单位(不论其是否获奖)收取参评费用以及其它任何与评选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分领域或分区域评选活动的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选工作、获奖成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在评选规定的公示期内,向评委会提出书面异议。不具实名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评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