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这是党中央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改善农村民生状况,采取的重要举措。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三个鲜明特征:一是筹集资金政府占大头。从2003年开始试点时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平均30元,逐步提高到100元,财政补助已占筹资额的80%。二是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贫困农户加入新农合,一些地方还对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后仍难以承担自费部分费用的参合农民提供进一步救助。三是科学制定保障平稳运行的统筹补偿方案。目前,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主要采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两种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要综合参合人数、筹资水平等多种因素,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起付线和封顶线,既防止补偿比例过高造成透支,又防止因补偿比例过低使资金过多沉淀,在保障平稳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参合人口达8.33亿,受益人口累计4.9亿人次,补偿支出645.83亿。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新农合受益面,中央决定,2010年开始,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每人6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中央这项举施的实施,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受益面将进一步提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进一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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