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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日期: 2010-03-08 16:05 作者: 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字体: 打印本页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步伐,积极引导试点地区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是2009年部署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试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新世纪以来中央出台的又一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惠农政策。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按照中央要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于2009年下半年部署实施,并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的目标。这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向城乡全体居民覆盖的目标,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参保人缴费设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