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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

日期: 2010-03-08 11:23 作者: 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字体: 打印本页

  城镇化是转移农村人口、创造就业岗位,增加消费需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有1亿多农村居民工作生活在城市,但由于体制等原因,未能在城镇落户,也没有融入城镇生活,这既不利于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也不利于城镇化的发展,为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规划水平和发展质量。

  一是把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作为城镇化的重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数量多、发展空间大,对人口和产业的吸纳能力强。引导产业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它们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

  二是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落户,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三是统筹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城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居住等问题,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民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