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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06-08 16:32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强监管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质量兴农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部将在一季度疫情防控期间例行监测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二、三、四季度全国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发现问题隐患、加强风险防控和强化执法监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是行政决策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任务。二要积极支持。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特别是生产基地、养殖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和屠宰场环节的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三要做好配合。各受检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抽检工作,确保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各方联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谋划,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施。一要强化上下联动。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品种和指标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调整,突出地域特色,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同时,要改进抽样方式,落实和完善随机抽样,探索将小农散户纳入监测范围,避免出现对少数企业反复抽,多数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及监测结果情况通报请同时抄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及相关司局。二要强化部门联动。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要求,各省级和受检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推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禁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三要强化检打联动。根据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部省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依法处罚的时效性。

三、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产品质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承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坚持随机抽样原则,扩大检测覆盖面,做到科学抽样。要做到快速抽样,随机抽样,快速检测,确保检测时效性。要及时将高风险不合格样品信息反馈受检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受检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高风险不合格样品信息后,要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会同有关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做好疫情期间风险监测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疫情并未全面解除,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开展监测工作。高风险地区,监测任务由本省或邻省质检机构承担,抽样以市场随机抽样为主,生产基地、养殖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和屠宰场抽样比例由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自行确定,不作硬性要求。中低风险地区,实行异地抽样,各环节抽样比例按照方案实施。抽样人员要按照受检地政府的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疫情全面解除后,所有省份和计划单列市恢复异地抽样,各环节抽样比例按照方案实施。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马孟蛟,联系电话:010-59192697,传真:010-59191500。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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