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有关质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对象
监督抽查对象为生鲜乳。样品来自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批次、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检测项目、检测及判定依据等内容(见附件1)。
二、监督抽查方式
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随《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附件2-1)发各相关省(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抽查人员由各省(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双随机要求选派。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事项信息予以公开。
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但生鲜乳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相关文书见附件2.2〜2.7)。
三、执法查处
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结果报送
请各检测承担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统一部署。有关省(区)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组织样品采集和落实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协调解决检测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二)严格规范程序。监督抽查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对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抽检的,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处理。
(三)坚持依法行政。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联系。其中,有关抽样检测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联系人:孙永健 卫琳
联系电话:010-59193372/1546 传真:010-59191533
邮箱:nzz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联系人:李松励 电话:010-62818802 传真:010-62897587
邮箱:mrt62818802@126.com
附件: 1.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2-1.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2-2.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
2-3.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2-4.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2-5.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2-6.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2-7.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3. 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
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序号 |
省份 |
产品名称 |
监督抽查批次(个) |
检测单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判定依据 |
1 |
河北 |
生鲜乳 |
20 |
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
污染物指标(铅、铬、汞、砷)霉菌毒素指标(黄曲霉素M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
《食品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 |
2 |
内蒙古 |
生鲜乳 |
20 |
农业农村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
污染物指标(铅、铬、汞、砷)霉菌毒素指标(黄曲霉素M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 |
3 |
山东 |
生鲜乳 |
20 |
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
污染物指标(铅、铬、汞、砷)霉菌毒素指标(黄曲霉素M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 |
4 |
四川 |
生鲜乳 |
20 |
农业农村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
污染物指标(铅、铬、汞、砷)霉菌毒素指标(黄曲霉素M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 |
5 |
宁夏 |
生鲜乳 |
20 |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 |
污染物指标(铅、铬、汞、砷)霉菌毒素指标(黄曲霉素M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 |
合计 |
100批次 |
污染物指标(铅、铬、汞、砷)霉菌毒素指标(黄曲霉素M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 |
附件2-1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存根 |
委托单位 |
|
抽查时间 |
|
受委托单位 |
|
经办人 |
|
|
签发人 |
|
签发日期 |
|
|
编号 |
|
有效日期 |
|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抽样/检测单位名称):
兹委托你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检测)工作,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局。
附件: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企业清单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2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
任务依据 |
|
||||
样品信息 |
样品编号 |
|
|||
抽样日期和时间 |
|
||||
抽 样 量 |
|
抽样基数 |
|
||
交奶去向 |
|
||||
联 系 人 |
|
电话 |
|
||
抽样对象 |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运输车 |
||||
样品类型 |
□牛乳 □羊乳 □水牛乳 □其他 |
||||
收购站信息 |
收购许可证编号 |
|
|||
收购站名称 |
|
||||
收购站类型 |
□奶畜养殖场 □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乳制品生产企业 |
||||
通讯地址 |
|
||||
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运输车信息 |
准运证明编号 |
|
|||
车牌号 |
|
||||
生鲜乳交接单 |
□有 □无 |
||||
抽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被抽查单位/人签字(或盖章): |
抽样人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测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2-3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示例)
样品封签 |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经办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办人: 抽样日期: |
附件2-4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样品编号及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
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2-5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样品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附件2-6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要求,我单位作为检测机构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样品名称)进行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传真:010-59191533
附件2-7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检测机构名称):
你单位寄送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已收到,我单位:
( )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被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传真:010-59191533
附件3
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
抽查城市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检测结果 mg/kg,µg/kg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备注 |
||||
检测项目1 |
检测项目2 |
检测项目3 |
检测项目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 |
|
|||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 |
|
处置状态(未启动/已部署/已采取处置措施/处置完毕) |
|
处置完毕日期(未处置完毕可暂不填) |
|
|
产品控制情况 |
1.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填是或否) 封存不合格或问题产品: ;(填是或否) 召回不合格或问题产品: 。(填是或否) 2.生产 公斤,货值 元;已销售 公斤,货值 元。 3.封存 公斤,货值 元;召回 公斤,货值 元。 |
|||||
排查整改复查 |
1.排查原因: ;(填是或否) 问题原因: 2.责令整改: ;(填是或否)整改时间: (开始)至 (结束) 整改措施: 3.整改: ;(填是或否), 整改结果: 如整改不合格又采取了哪些处置措施: |
|||||
行政处罚情况 |
1.立案: ;(填是或否); 作出行政处罚: ;(填是或否); 结案: ;(填是或否)。 移送司法机关: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体机关名称); 2.立案日期: 。 3.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下达日期: 。 警告: ;(填是或否); 没收非法所得: 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 ;(填是或否);共计 公斤; 货值 元; 责令停产停业: ;(填是或否);(注意不是责令改正,是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填是或否); (吊销许可证名称)。 4.结案日期: 。 |
|||||
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
|
|||||
备注 |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