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2018 > 第6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
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8-06-20 09:28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深入贯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发生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将被通报,相关违法违规情形内容见附件1

二、通报程序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归集并逐级上报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供苗单位进行核定,报我部备案。我部及时对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供苗单位进行通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2)。

三、通报范围及频率

(一)通报范围:对全社会公开通报。

(二)通报频率:我部将及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供苗单位进行通报,原则上每年通报不少于一次。

四、处理措施

被通报的供苗单位将被纳入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限为两年,从通报之日起计算。期间未发生本通知所列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实施重点管理。期满前出现新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从新通报日期重新算起。重点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限制准入。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其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

(二)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应纳入省级以上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水生动物疫病专项检测计划,加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力度。

(三)联动制约。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各级渔业部门管理的渔业项目,也不得参加各级渔业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及示范创建活动,包括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和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

五、有关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职尽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供苗单位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对已知供苗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而未依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实施的增殖放流供苗单位黑名单制度由本通知规定的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替代,其他管理要求不变。各地在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2934

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工作程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54

附件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一)在增殖放流苗种疫病和药残检测中,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渔用禁用药物检测超标,或连续两年疫病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未清除疫情仍提供苗种用于增殖放流活动的;

(三)放流苗种种质检查或检测不合格,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勒令其限期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连续两年提供放流苗种数量或规格达不到采购要求的;

(五)在农业农村部组织的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审核和实地抽查中,核查不合格的;

(六)以虚假信息获得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资格的;

(七)在增殖放流过程中被证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参与增殖放流苗种采购恶意投标的;

(九)拒不履行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的;

(十)发生其他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工作程序

一、信息采集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事故调查、执法检查、媒体报道、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和途径,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列入理由,同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基础信息内容包括:

(一)供苗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

对拟上报的供苗单位,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在信息上报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接到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默认同意。当事人提出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汇总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在确定应上报的供苗单位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定本省(区、市)应通报的供苗单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及时对经核定的供苗单位发文通报,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四、档案记录

农业农村部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供苗单位信用管理模块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单位信用档案,被通报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相关信息应记入信用档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相关信息维护,及时录入更新供苗单位管理信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违规供苗单位相关信息时,应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