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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
保护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5-20 15:13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厅(局、委):

为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林草局、三峡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研究确定了有关政策措施的分工安排和牵头单位,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分工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林草局

2019422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各项政策措施,经研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如下,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一、开展生态修复

(一)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在闸坝阻隔的自然水体之间,通过灌江纳苗、江湖连通和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牵头单位:水利部;配合单位: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三峡集团公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因各项工作均需地方政府协同落实,以下不再重复)

(二)优化完善生态调度。深入研究长江干支流水库群蓄水及运行对长江水域生态的影响,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机制,明确并保障干支流江河湖泊重要断面的生态流量,维护流域生态平衡。(牵头单位:水利部;配合单位:农业农村部、三峡集团公司)

(三)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严禁放流外来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财政部)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水产养殖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成熟的生态增养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推广,实现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自然资源部)

二、拯救濒危物种

(五)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实施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在三峡库区、长江故道、河口、近海等水域建设一批中华鲟接力保种基地;开展长江鲟亲本放归和幼鱼规模化放流,推动实现长江鲟野生种群的重建和恢复;加强长江江豚栖息地保护,开展长江中下游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水族馆建设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人工驯养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加快提升中华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物种涉及的保护区等级。(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林草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三峡集团公司)

(六)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确定、适时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开展一批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三、加强生境保护

(七)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八)加强保护地建设。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牵头单位:林草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

(九)提升保护地功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持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及时查处和有效防止水生生物保护地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四、完善生态补偿

(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长江上游、重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和河口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配合单位: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

(十一)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

五、加强执法监管

(十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林草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重点水域执法。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在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和问题突出的其他水域,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水利部;配合单位: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林草局)

六、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加大保护投入。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大保护需要,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设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三峡集团公司)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深化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建设长江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支持利用基因技术复活近代消失的水生生物物种的探索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开展鱼类网箱养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

(十六)提升监测能力。全面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配合单位:自然资源部、水利部)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严格落实责任。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长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奖惩制度。(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生态环境部、林草局)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宣传。(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配合单位: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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