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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04-20 21:1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载家庭农场名录报表;未使用全国农经统一软件的省(区、市),可由省一级在农经系统中先行下载,以邮件等方式发送各县(区、市),待填完后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导入即可。导入后可在“查看村导入数据”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查看”功能中查询已导入的家庭农场数据记录。

(四)时间要求:请于310日起,组织指导各县(区、市)将每户家庭农场的基本信息填入家庭农场名录报表中,并加强信息审核,确保填写完整、准确。请于410日前,组织完成名录数据采集工作。

各地要加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和农经统计部门沟通配合,采取对名录数据抽查等手段,确保家庭农场认定信息真实准确,防止滥定。对于已进入名录库但经营情况有变动、不再符合农业部门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要通过年审等方式建立淘汰制度,实现动态管理。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建成运营后,将通过金融、保险机构点对点服务进行信息验证。我部将在今年重点就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使用等内容开展相关培训,通知另发。

 

经管司联系人:杨凯波

联系电话:010–59193116

信息填写联系人:薛颖瑞

联系电话:010–59192799

 

    农业部办公厅

     201638

 

 

 

2015年底各省份预报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数量

省份

家庭农场数量

北京市

8

天津市

193

河北省

7659

山西省

8812

内蒙古自治区

990

辽宁省

2997

吉林省

11186

黑龙江省

17090

上海市

3031

江苏省

26290

浙江省

21436

安徽省

29382

福建省

5306

江西省

23827

山东省

22385

河南省

6898

湖北省

24739

湖南省

14199

广东省

13422

广西区

1525

海南省

1041

重庆市

8900

四川省

14726

贵州省

2367

云南省

2455

西藏自治区

0

陕西省

6998

甘肃省

4106

青海省

1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7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9

汇总

28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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