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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日期: 2013-05-20 13:2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要求,2013年我部继续在全国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生鲜乳质量安全,事关民生,监管责任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层层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精心组织安排,强化沟通和协作,严格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监管,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一是以奶农生产专业合作社开办的奶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不定期巡查和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强化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一证多用套用、无证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中转站转运、跨省运输、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三是推进奶站和运输车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等规章规范要求,重点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生鲜乳化验检测、各项记录单据备案、制冷储存设备和挤奶器械维护、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整改提高。

三、强化监测执法,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强生鲜乳例行抽检和跟踪监测,建立省市县乡等多层次监测执法网络,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一是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违禁添加物专项抽检、异地抽检等多种形式监测,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在质量安全易发、多发、敏感区域,对奶站和运输车实施全覆盖抽检和后续跟踪抽检,对国家公布的违禁添加物全部进行检测。二是加大对投诉举报地区的隐患排查,特别在南方地区,强化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国家通报的重点省份,要做好铅、铬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三是加强对不合格生鲜乳监督检查和处置,建立报告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督促乳企、奶站和奶农做好报告工作。对不合格生鲜乳,经检测确认后,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措施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四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制定方案措施,开展自查互查和督查。各地要采取自查、互查和督查等方式,加大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力度。检查和督导重点:一要检查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生鲜乳跨省长途贩运和中转转运监管情况。二要检查生鲜乳违禁物质监测及执法查处情况。三要检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四要检查不合格生鲜乳处理情况。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考评,推出好典型,通报落后单位,切实把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同时,要做好宣传引导和培训,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维护奶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为保证此次行动取得实效,我部将组织13个检查组开展省间互查(分组名单见附件1,检查表见附件2345),并派出督导组对部分省份进行重点督查。省间互查和督查每个省选择2个以上重点县(市、区)、12个奶站、10辆运输车及2个乳品企业奶源基地,原则上与往年整治检查对象不重复。采取现场检查、入户(场)调查等形式,摸清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现在起到6月底前,各检查组自行安排时间,主动与被检查省做好协调和联络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防止走过场。我部将于7月上中旬召开座谈会,请各组汇报检查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的措施。请各省和各检查组将查评估报告、检查报告电子稿于630日前报送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郭利亚,邓荣臻

联系电话:0105919154659193262

电子邮箱:nzzd@agri.gov.cn

附件:1.检查分组名单(略)

2.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表(略)

3.生鲜乳运输车检查表(略)

4.奶源基地建设情况检查表(略)

5.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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