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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
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2-09-20 13:4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组织修订《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55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814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择优建设、辐射带动,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突出公益、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负责项目建设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管理部门、业务支撑和质量监测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业部农垦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制度建设、立项审批、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为业务支撑单位,负责标准制定、软件开发、业务培训、系统建设、信息管理、验收组织、标识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分管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项目的组织规划、申报管理、交流培训、检查指导、运行监管、宣传示范等工作。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为质量监测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标准宣贯、产品检测、质量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创建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按照创建活动要求及时、准确、持续填报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自愿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工作;

(三)组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四)实施标准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取得“三品一标”之一产品质量认证;

(五)产品市场化运作能力较强、商品率较高、有商标品牌;

(六)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依据每年4月农业部农垦局印发的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二)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农业部农垦局;

(三)农业部农垦局每年6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公示通过评审单位名单;

(四)农业部农垦局每年11月根据财政项目“一下”预算控制数确定下年度立项单位,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立项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五)农业部农垦局次年4月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批复下达项目计划,与各省级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各省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合同,与本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二级合同,落实项目建设任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一)建立本单位配套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三)建立并完善生产档案,明确信息采集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配置必要设备设施,明确信息采集内容,配合定制追溯软件,完成追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搭建完成追溯网络系统后,应选择三批以上不同批次的可追溯产品进行追溯系统试运行。

(一)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出厂检验、运输销售等方面信息,测试追溯系统可追溯性。

(二)根据试运行情况,不断优化追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可追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试运行工作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中期考核。

第五章  项目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追溯系统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一)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采集、报送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有效运行。

(二)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并规范使用追溯标识和追溯标签。

(三)按标准要求开展产品自检,接受质检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开展宣传推广,促进可追溯农产品市场对接;加强垦地合作,宣传追溯成果,充分发挥农垦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量化考核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网上监管、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开展生产活动、规范运行追溯系统、合理使用追溯标识。

第十八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年形成一次考核报告报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农垦局采用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期23年。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试运行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中期考核,结果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进行总结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农业部农垦局对中期考核和总结验收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年通过总结验收项目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总结验收不通过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暂停安排项目资金;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终止其项目建设资格,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且不能实现有效追溯的单位,终止项目合同,收回项目资金。

第七章  后项目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总结验收的单位,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追溯系统,及时上报追溯信息,合理使用追溯标识,确保追溯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总结验收后能够持续开展追溯工作、网上监管及量化考核保持合格的单位,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认定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成员单位(以下简称“体系成员单位”)”,组成后项目期追溯企业集群。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应为体系成员单位继续提供追溯信息存储、查询、监管等服务;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体系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体系成员单位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日常活动:

(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宣贯活动;

(二)组织开展技术协作、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可追溯农产品展示、展销、市场推广等活动;

(四)反映体系成员单位合理化建议,组织专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体系成员单位追溯系统停止运行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有严重违反体系成员单位基本条件、量化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终止其体系成员单位资格,禁止使用追溯标识。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制度建设。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制度、规程的制定等。

(二)软件开发、数据采集与维护。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软件开发、信息采集、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三)设备购置。用于项目建设所需计算机等网络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购置等。

(四)标签补贴。用于追溯标签的制作和使用等。

(五)人员培训。用于项目相关制度、规程、系统维护及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等。

(六)质量监测。用于追溯工作监管和追溯产品检测等。

(七)宣传推广。用于宣传资料的制作、产品市场推介与推广等。

(八)调查研究。用于开展追溯系统运行情况评估、了解国内外追溯系统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每年4月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经费申请。其中,省级主管部门申报书中应包括省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体系成员单位完成次年度主要工作和经费申请额度。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批复项目预算后,农业部农垦局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签订项目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及体系成员单位所需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格执行预算。项目建设中所需购置的设备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总结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对项目合同期内全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性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项目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

第三十五条  农垦、热作以外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除不安排项目资金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执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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