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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10-11-20 10:3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规范蜜蜂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蜜蜂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蜜蜂检疫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蜜蜂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蜂群  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

2.2  蜜粉源地  能提供花蜜、花粉,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物生长地。

2.3  巢房  由蜜蜂修造的,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形蜡质结构,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

2.4  巢脾  是蜂巢的组成部分,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质结构。

2.5  子脾  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

3.检疫对象

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4.2  蜂群临床检查健康;

4.3  未发生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及其他规定的疫病,蜂螨平均寄生密度在0.1以下;

4.4  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合格。

5  检疫程序

5.1  检疫申报  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蜜蜂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  临床检查

5.3.1  检查方法

5.3.1.1  蜂群检查

5.3.1.1.1  箱外观察  调查蜂群来源、转场、蜜源、发病及治疗等情况,观察全场蜂群活动状况、核对蜂群箱数,观察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蜜蜂飞行及活动情况,有无爬蜂、死蜂和蜂翅残缺不全的幼蜂。

5.3.1.1.2  抽样检查  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有无异常行为;查看箱底有无死蜂;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色泽是否正常。

5.3.1.2  个体检查

对成年蜂和子脾进行检查。

成年蜂:主要检查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上蜜蜂的状况。

子脾: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2张以上,主要检查子脾上的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的状况。

5.3.2  检查内容

5.3.2.1  子脾上出现幼虫虫龄极不一致,卵、小幼虫、大幼虫、蛹、空房花杂排列(俗称“花子现象”),在封盖子脾上,巢房封盖出现发黑,湿润下陷,并有针头大的穿孔,腐烂后的幼虫(911日龄)尸体呈黑褐色并具有粘性,挑取时能拉出25cm的丝;或干枯成脆质鳞片状的干尸,有难闻的腥臭味,怀疑感染美洲幼虫腐臭病。

5.3.2.2  在未封盖子脾上,出现虫卵相间的“花子现象”,死亡的小幼虫(24日龄)呈淡黄色或黑褐色,无粘性,且发现大量空巢房,有酸臭味,怀疑感染欧洲幼虫腐臭病。

5.3.2.3  在巢框上或巢门口发现黄棕色粪迹,蜂箱附近场地上出现黑头黑尾、腹部膨大、腹泻、失去飞翔能力的蜜蜂,怀疑感染蜜蜂孢子虫病。

5.3.2.4  在箱底或巢门口发现大量体表布满菌丝或孢子囊,质地紧密的白垩状幼虫或近黑色的幼虫尸体时,怀疑感染蜜蜂白垩病。

5.3.2.5  在巢门口或附近场地上出现蜂翅残缺不全或无翅的幼蜂爬行,以及死蛹被工蜂拖出等情况时,怀疑感染蜂螨病。

5.4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6.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经检查发现蜜蜂患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时,禁止外出流动放蜂,货主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临床症状消失1周后,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2  经检查发现蜂群患蜂螨病时,货主应就地治疗,达到平均寄生密度(螨数/检查蜂数)0.1以下时,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3  临床检查时发现大量蜜蜂不明原因死亡时,禁止蜂群转场,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货主做好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6.2.4  发现蜜蜂疫病呈暴发流行或新发生的蜜蜂疫病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

6.3  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  监督检查

7.1  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场地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2  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  检疫记录

8.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8.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8.3  监督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货主签名。

8.4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录:

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

1.美洲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封盖子脾,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10条,置研钵中,加2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经革兰氏染色,在10001500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大量革兰氏阳性的游离状的杆菌芽孢,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美洲幼虫腐臭病。

2.欧洲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未封盖24日龄幼虫脾,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10条,置研钵中,加2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经革兰氏染色后,在10001500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0.5µm×1.0µm呈革兰氏阳性的单个、短链或呈簇状排列的披针形球菌,同时有许多杆菌和芽孢杆菌等多种微生物,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欧洲幼虫腐臭病。

3.蜜蜂孢子虫病

在蜂箱门口与蜂箱上梁处避光收集8日龄以下的成年工蜂60只,取出30只(另30只备用)消化系统,置研钵中,加23ml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置干净载玻片上,在400600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若发现卵圆近米粒形,边缘灰暗,具有蓝色折光的孢子,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蜜蜂孢子虫病。

4.蜜蜂白垩病

从病死僵化的幼虫体表刮取少量白垩状物或刮取黑色物体在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色棉絮菌丝和充满孢子球的子囊,经细菌培养鉴定确认后,判定为蜜蜂白垩病。

5.蜂螨病

2个以上子脾中随机抽取50只蜂蛹,在解剖镜下(或其他方式)逐个检查蜂蛹体表有无蜂螨寄生。其中一个蜂群的蜂螨平均寄生密度达到0.1以上,判定为蜂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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