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我国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管理,确保贝类产品消费安全,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2009年继续开展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2009年度本辖区内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与生产区域划型工作。
二、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划型要求》)制定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划型工作安排,协调承担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制订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方案。以上两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同时抄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
三、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由指定的质检中心承担,全年总计抽检1505批次。各省(区、市)具体抽检计划见附件2,检测方法及限量值按附件3执行。每季度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工作结束后,质检中心应及时将监测数据报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四、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划型要求》的规定,根据质检中心提供的数据开展划型工作,并分别于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划型工作季度评估报告以及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报水科院质标中心。
五、完成本年度各季度划型工作后,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2007年度、2008年度划型结果,对所划型的海区确定最终生产区域类型,并于12月31日前将划型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和水科院质标中心。
六、水科院质标中心应对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划型工作季度评估报告、年度总结报告和质检中心提供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今年8月10日、10月10日和2010年1月底前将结果报我部渔业局。
七、工作经费我部将另文下达。
贝类划型和监测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质检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方式: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刘炜;电话:(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马兵、刘欢;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附件:1.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2.200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计划(略)
3.2009年海水贝类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限量值(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类产品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结合我国海水双壳贝类(以下简称海水贝类)生产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贝类卫生监控体系,制定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一、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建立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每季度至少发布1次公告。
二、划型区域内贝类生产者(包括养殖企业,养殖户,采捕、收购单位)必须到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放养、采捕、销售记录。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划型区内贝类生产者、暂养区、收购商以及加工厂、净化中心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三、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一年度已开展划型工作的海区内继续开展工作,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如同一海区已经连续三次开展划型工作,应选择新的海区开展划型工作。
四、根据划型工作的要求,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安排在5月至11月期间,原则上每季度监测1次。监测点必须安排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开展划型的贝类生产海区内,前后应相对固定。抽样方法依照《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2004)操作。发生赤潮时应适当提高监测频率和抽样数量。
五、每个划型区不得少于6个监测点,靠近排污口的两个点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在靠近各类生产区的边界线区域应尽量多设置监测点,且两个点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其他位置任意两个点之间的距离应在2公里至10公里之间。
六、贝类生产区划型的指示性贝类品种、取样点,由各地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季节、洋流、赤潮、排污口数量及距离等因素后确定,每个划型区均需抽检一定比例的牡蛎。
七、每季度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工作结束后,质检中心应及时将监测数据报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
八、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贝类生产区域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质检中心提供的数据开展划型工作。以贝类产品中大肠杆菌(E.coli,下同)(检测方法依据GB4789.38–2008)作为主要划型依据,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分为三类。各类区域有关指标限量值分别为:
第一类生产区域,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23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
第二类生产区域,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46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第三类生产区域,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46000MPN。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不能直接上市。
九、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如连续三个季度监测数据结果均相近,可以最终确定该生产区的划型类型。如季度间监测结果变化较大,但三个年度同一季度的监测结果相近,则需按季度划定生产区域类型。对划定的生产区应进行定期监测。
十、对划定的第三类生产区域,生产者对该区域采捕的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净化,直至大肠杆菌值达到第二类生产区域规定数值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十一、用于贝类暂养、净化的区域或单位必须经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用明显标志来显示边界。暂养区之间、暂养区与生产区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公里。
十二、贝类毒素作为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的管理指标进行监测。当贝类产品中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含量超过80μg/100g或检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时,应对监测海域采取临时性关闭措施。
十三、铅、铜、镉等重金属作为海水贝类生产区的辅助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由各省自定。当大量贝类产品出现重金属超标时,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如果持续严重超标,该区域也应采取临时性关闭措施。
十四、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临时性关闭的区域进行跟踪监测。如果在48小时内有两个以上的连续监测数据结果低于规定限量时,可以重新开放。如果有指定区域的毒素活性的动态数据,且最近的数据显示毒素有降低趋势,主管部门可以在单个样品监测数据结果低于规定限量时,对生产区予以重新开放。
十五、划型区内贝类生产企业、暂养区、收购商以及加工厂、净化中心必须建立生产(收购、暂养)记录以备查验。
十六、经监测后划分出的生产区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进行公示。
十七、每季度和本年度划型工作结束后,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型季度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和水科院质标中心。划型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辖区贝类生产划型区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取样点位置、品种、基本海况的情况描述等。
(二)列出监测数据。所列监测数据应至少包含样品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点坐标、大肠杆菌值、站位等内容。所列监测数据应按检测项目和检测品种两种方式进行统计。
(三)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型图。图中应标明海水贝类生产区的地理位置、划型时间、监测点坐标、不同类型生产区之间的边界及坐标。
(四)对生产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贝类生产海区附近如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划型图上标注。
(五)评估分析监测和划型结果。比较本年度同季度和2008年同期的监测和划型结果,说明划型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分析各项指标的超标率变化情况,并查找原因。
(六)分析造成第三类区及临时关闭区的原因,对第三类及临时关闭区域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