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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9-02-20 10:3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列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长江流域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当前,长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尚未扭转,资源养护形势依然严峻。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长江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长江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做好长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长江禁渔期制度顺利执行。

二、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禁渔秩序和渔区稳定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加强禁渔监督管理,重点针对省、市、县际交界水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为做好执法工作提供保障。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长江下游相关省市加强对长江刀鲚、凤鲚的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在现有基础上逐年核减专项捕捞许可证数量,有效保护长江刀鲚、凤鲚资源,维护长江下游的禁渔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政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加强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民的生产门路和就业渠道,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三、强化增殖放流等资源养护措施,提高长江生物资源生态养护效果

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具体措施,也是主动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的有效手段。各地要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制定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争取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同时要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介入涉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水域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突发事件,加快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积极开展“灌江纳苗”活动,加强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监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养护长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渔业和渔民合法权益,努力开创长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新局面。

四、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长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改进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近年来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统一并延长长江禁渔时间等问题,各地和长渔委办公室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建议。有关意见以及2009年长江禁渔工作情况,请于8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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