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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
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12-20 15:2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下发后,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积极组织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属地管理、逐级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切实抓好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规模养猪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为生猪生产宏观调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二、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在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中选择,每个规模场为1个监测点。第一阶段,在全国设置10000个监测点,并按全国规模场分布情况分配到各个省份(具体分配数见附表)。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择优选择监测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完成规定监测点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

三、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报送内容和方式遵照《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执行。同时,监测点信息报送采取月报制,每月8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四、管理主体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署和监督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今年年底,实现全国10000个监测点的信息常规报送工作。

(二)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将监测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猪场。2008年年底前,实现全国所有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常规报送信息的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和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按时保质完成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二)优先配置设备。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明确监测点任务,及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做好人员培训。各省(区、市)要及时做好监测点信息员培训工作,保证所有信息员能及时准确完成报送工作。

(四)加强监督催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信息的监督催报工作,务必督促各监测点按时、保质、保量上报数据。

附表:全国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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