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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6号

日期: 2006-01-20 05:57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12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6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1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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