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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609号

日期: 2006-04-20 07:58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200628日,阿根廷农牧渔业和食品秘书处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境内南纬42°以北地区的Corrientes省一农场发生O型口蹄疫疫情,估计最初感染时间为126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126日后启运的来自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126日前启运的来自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阿根廷南纬42°以北地区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阿根廷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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