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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
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06-03-20 07:1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全面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我部制定了《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禽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牛、羊等家畜的O型口蹄疫以及所有牛、羊的亚洲I型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畜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检验用的家畜,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免疫。

(三)猪瘟、新城疫

    对所有猪、鸡分别实施猪瘟、新城疫的全面免疫,规模化养殖场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农村散养猪、鸡免疫密度要达到90%以上。

(四)狂犬病、炭疽

    狂犬病:重点抓好人口密集区以及发生过疫情地区犬类的全面免疫工作;同时抓好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免疫工作。

    炭疽: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牲畜进行免疫。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根据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补栏快的特点,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年免疫、月月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针,并加强城市内鸽子的免疫。

    1.种鸡、蛋鸡

    1721日龄时(具体初免时间依照母源抗体水平确定),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初免;

    2)第一次免疫后3周,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或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开产前(120160日龄),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或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4)以后每间隔6个月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或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加强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

    1014日龄时(具体初免时间依照母源抗体水平确定),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进行一次免疫(初免前不能用新城疫疫苗免疫);对饲养周期长的肉鸡,在初免3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或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

    11421日龄,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初免;

    2)第一次免疫后3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以后每隔10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4.商品肉鸭

    714日龄时,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5.鹅

    11421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进行初免;

    2)第一次免疫后3周,再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以后每间隔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6.鸽子等其他禽类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种用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调运前免疫

    对跨省调运的种用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

    1)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县的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注:在以上免疫程序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相同,但能同时抗H5H9两种亚型禽流感病毒。

(二)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方式如下:

    1.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H5株):用滴鼻、点眼、饮水以及注射等方式接种。

    2.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用针刺的方式在翼下刺种。

    3.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和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皮下或肌肉注射接种。

三、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口蹄疫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月月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春、秋两季对散养家畜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针。

    1.常规免疫

    春秋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两次集中免疫之间,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进行补免。

    2.新生家畜免疫

    仔猪:304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34月龄时进行初免

    羔羊:34月龄时进行初免

    3.种用或其他非屠宰家畜调运免疫

    对跨省调运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

    1)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的所有县的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疫苗使用

    牛、羊:使用O-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方式为肌肉注射。

四、猪瘟、新城疫免疫方案

各地要根据当地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猪、鸡规模化养殖场(户)根据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农村散养猪、鸡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常年补免。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狂犬病、炭疽免疫方案

    各地要根据当地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

    每年第一季度对人口密集区、发生过疫情地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犬类,集中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同时做好新生幼犬的补免工作。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犬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每年上半年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牛、羊,集中进行一次炭疽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和口蹄疫免疫效果监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商品代肉雏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商品代蛋雏鸡免疫21天后进行监测;其他成年鸡免疫14天后进行监测。

    商品代肉雏鸡免疫抗体转阳率(免疫抗体检测阳性的样本数/总抽检样本数×100%)≥50%、成年鸡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3为免疫合格。

    2.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所有家禽在免疫后21天进行抗体水平检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体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7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

七、其 他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工作的监管,组织好本地的免疫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订购疫苗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疫苗冷藏、运输设施建设,为基层防疫队伍提供必要的免疫用器材,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免疫接种时应规范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三)存栏家畜或家禽群体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尽快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或对未免疫动物进行补免。

    (四)各地要对本区域家畜、家禽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应的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六)各地可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加强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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