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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5-05-20 06:5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厅(局、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自去年启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好阳光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现就2005年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调动广大农民和培训机构积极性,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目标任务。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部署,2005年阳光工程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280万人(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表1)。农民培训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资金与各省安排的经费捆绑使用。中央安排的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区别对待,原则上东部地区按人均100130元、中部地区按人均130140元、西部地区按人均15016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地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的专业、培训时间等自行确定。

三、培训内容。重点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职业技能培训以“订单培训”为主,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开展。引导性培训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知识为重点。2005年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编印《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免费赠送给受训农民。

四、任务分解。2005年阳光工程继续以县为主实施。全国阳光工程指导小组根据各省的申请报告、2005年工作方案、农村劳动力的情况和上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了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各省根据各县的项目申请情况、农村劳动力情况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做好示范性任务分解工作。各县按照“订单培训”要求,面向各类培训机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项目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单位项目申报书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招标确定培训基地和培训任务,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真正让培训质量好、转移能力强、方便农民的培训单位承担示范性培训任务。各县经招标确定的培训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省将全省的培训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五、严格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阳光工程项目监管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中央下发的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基地认定意见、资金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规范项目实施,保证培训工作真正落实。

(一)建立公示制度。各县要向农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各省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在“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上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

(二)推行“第一节课”制度。2005年要求各县“阳光办”主抓工作的同志上好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阳光办”的同志要到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采用培训券补助方式,要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采用降低收费标准补助方式,要向农民讲明政府补助金额。

(三)规范台账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民的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四)执行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各县“阳光办”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名单。各省“阳光办”按月统计本省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人数,并于每月10日前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本省上月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人数。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每月11日在“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上向外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省根据各县上报的转移台账,按月建立本省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台账,台账中要写明培训学校、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便于监管和工作研究。

(五)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各县“阳光办”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各县“阳光办”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各县“阳光办”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转移台账、培训券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账。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根据转移台账认真组织核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抽查。

六、有关要求。(一)各省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发挥各部门优势,完善共同组织实施的机制。加强各级特别是县级“阳光办”力量,保证项目监管工作开展。积极开展农民转移就业的后续服务工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要加强阳光工程基地认定、培训任务分解、补助资金发放的督查,发现有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2004年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取消培训基地资格,2005年不得安排培训任务。

(三)各省于520日前,将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和补助方案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附件:1.2005年阳光工程各省(区、市)示范性培训任务数

2.各省(区、市)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1

2005年阳光工程各省(区、市)示范性培训任务数

   

培训任务数(万人)

   

培训任务数(万人)

 

1

 

17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8

  西

12

 

3

内蒙古自治区

8

 

16

 

8

 

15

 

13

 

8

黑龙江

13

 

9

江 苏

12

西藏自治区

1

 

6

陕 西

9

 

17

 

5

 

5

 

5

  西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18

黑龙江农垦

2

 

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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