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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生物药品厂非法生产、销售
禽流感假疫苗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日期: 2005-12-20 21:0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农业部兽医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辽宁省监察厅和锦州市公安机关,严肃查处了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在辽宁省黑山县销售禽流感假疫苗案件。

经查,200556月间,内蒙古生物药品厂未经批准,非法生产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N2H5N28)三联四价灭活疫苗,并销售到辽宁、河南、甘肃等省。辽宁省黑山县部分养鸡户使用该假疫苗后没有起到防疫作用。

内蒙古生物药品厂非法生产、销售假疫苗,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农业部作出吊销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在进一步查清其全部违法事实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依法给予处罚。锦州市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实施了刑事拘留。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正值关键时期,各地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防控力度,要使用农业部公布的9家定点生产企业的禽流感疫苗。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禽流感疫苗的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倒卖假冒伪劣疫苗,影响防控效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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