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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春用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林业、科技、外经贸)厅(委、局)、丝绸公司:

为加强蚕种管理,提高桑蚕种、桑树种子和苗木的质量,去年11月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13个蚕茧主产省(区、市)的桑蚕种和粤、桂、江、浙4省(区)的桑树种子苗木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现将桑蚕种质量和桑树种子、苗木抽检结果予以通报。

一、抽样情况

2009年1~3月,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全国13个蚕茧主产省(区、市)2008年生产的桑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共抽取13个省(区、市)的17家原种场生产的31批原种;20个蚕种冷库55家普通种场生产的96批一代杂交种。共计抽查了中日系14个品种的原种及22对杂交组合,涵盖了上述省(区、市)的主推蚕品种。

2008年4月和2009年2月,分别对广东、广西两省(区)当年收获的杂交桑种子和江苏、浙江两省2008年繁育的嫁接桑苗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共抽查了主要繁育基地的9个桑树品种的8批杂交桑种子和12批嫁接桑苗。

二、抽检结果

(一)桑蚕原种

按照《桑蚕原种》(GB 17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所抽查的31批原种中,29批合格。2批不合格原种分别是湖北罗田蚕种场繁育的“镇珠”(1-4批),其纯度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云南蚕研所原种场繁育的“菁松A×B”(102批),其良卵率(包括良卵数)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见附件1。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在抽查的96批杂交种中,有5批蚕种为不合格蚕种。其中,病卵率不合格的有3个批次,分别是四川广安蚕种场繁育的“碧波×洞庭”(第032批)、四川风娅B蚕种场繁育的“碧波×洞庭”(第1-10批)和陕西石泉蚕种场繁育的“菁松×皓月”(第DE0816批);杂交率不合格的有2个批次,分别是江苏高资蚕种场生产的“苏镇×春光”(第6批)和重庆来苏蚕种场生产的“871×872”(第213批,该批蚕种良卵率低于标准规定的指标)。

此外,超量装盒现象依旧普遍,达到了36000粒/盒,超过规定指标近50%。广东省和广西区的张种卵量较多,但因重叠严重,影响底层蚕卵孵化,调查时仍取能读取的蚕卵数据,故张种良卵数大部分低于标准规定要求。见附件3。

(三)桑树种子

按照《桑树种子和苗木》(GB 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 19177-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在抽检的8批杂交桑种子中,有3批种子的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为不合格杂交桑种子。分别是广东省刘家兴桑种场和中山市小榄同茂桑种场生产的“沙二×伦109”、广东省农科院蚕业所生产的“粤桑11号”。见附件4。

(四)桑树苗木

按照《桑树种子和苗木》(GB 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 19177-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抽检的12批嫁接桑苗,其苗木新鲜、苗干充实、冬芽饱满、无损伤,均未检出危险性病虫害。但是,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新农村杨荣楚繁育的“育71-1”的低级苗比例超过标准规定的5%,应重新分级;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联庄村张福全繁育的“农桑14号”,其品种纯度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98%),应为不合格嫁接苗。见附件5。

三、整改意见

从抽检情况看,主要问题是蚕种病卵率一年比一年高,发生面一年比一年大,蚕种超量装盒严重;杂交桑种子的发芽率偏低等。为进一步提高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省级蚕种(蚕桑)主管部门应强化质量意识,要继续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蚕种管理办法》,加强对蚕种管理、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

(二)对抽检出的质量不合格的蚕种批次,要及时妥善处理。四川和陕西蚕种病卵率超标的全部蚕种要严格销毁,并抓紧进行病源调查,找出其他所有可能受污染的蚕种和传染源,进行销毁和消毒处理,防止微粒子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对相关蚕种场进行及时、彻底、有效地整顿。

(三)各省级蚕种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蚕种超量装盒现象,避免不正当竞争;广东、广西应加强对蚕种场的管理和对蚕农的正确引导、宣传,尽量避免平附种的多层产卵,以降低蚕种场的生产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四)有关地区蚕桑主管部门要重视杂交桑种子的生产和桑树嫁接苗的繁育,努力提高杂交桑种子的发芽率,按国家标准严格对桑树嫁接苗进行分等分级。

(五)经检验、检疫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不合格的单位要抓紧整改,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六)为了防止不合格蚕种、桑树种子和苗木流入全国各地,各省级蚕种(蚕桑)主管部门应转发该通报至市、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被抽检单位。

 

附件:

1、 2009年春用桑蚕原种成品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2、 2009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3、 2009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质量抽查分省情况表

4、 2008年桑树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5、 2009年桑树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质检中心质量抽查结果09041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