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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

日期:2025-06-25 09:3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规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意,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组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制定并发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和《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估技术规范》)等。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场是指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评估,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养殖场。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需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并按《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附件1)要求,逐级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申请评估。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首次申报且通过初审的养殖场开展现场评估,对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有效期到期前提出复评估申请的养殖场开展材料评估或现场评估。

  国家动物疫病净化评估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评估专家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国家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专家组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

  现场评估包括现场审查抽样检测两部分,评估专家组负责现场审查抽样方案制定、进场查看、进场监督采样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派观察员参加现场评估。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实验室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养殖场所在地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完成采样和送样等工作。

  现场评估专家组应根据《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逐项进行现场审查进场监督采样,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场审查和检测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完成评估报告。

 评估意见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

(一)通过:现场审查结果满足《评估技术规范》要求。专家未提出选址布局、建筑结构以外的不符合项,且检测结果满足《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提出通过评估意见。

(二)整改后通过:现场审查结果满足《评估技术规范》要求,专家提出不符合项。养殖场应按《评估技术规范》要求,2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选址布局、建筑结构除外)的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对养殖场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验证合格,且检测结果满足《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提出整改后通过的评估意见。

(三)不通过:现场审查结果和/或检测结果不满足《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或养殖场2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评估专家组提出不通过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  在完成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的基础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议名单,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发布。

第十一条  未通过评估的养殖场,可按照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自农业农村部发布之日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有效期:种畜禽场、规模化奶畜场、种公猪站、种公牛站为5年,规模化商品畜禽场为3年。动物疫病净化场应按照统一制式(附件1-2)悬挂牌匾。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动态监测制度。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委托对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不定期现场查看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净化要求且未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将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建议暂停其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一)养殖场停产或部分停产的;

(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结果显示不能证明达到相关疫病净化标准的;

(四)不配合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监管的;

)养殖场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件的;

)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暂停资格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应在1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省级评估合格后,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恢复申请。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文恢复资格;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通过评估的,由农业农村部发文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一)养殖场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未开展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年度审查发现不符合《评估技术规范》要求,且未根据整改意见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动态监测发现不符合净化要求的;

(五)隐瞒疫病发生情况的;

(六)不规范使用净化场牌匾(文件)和相关标识的,包括买卖、出租、仿制牌匾等不当操作,或利用牌匾(文件)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十  各地要落实《意见》要求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开展日常监管和抽样检测,及时提出暂停、恢复或取消资格的建议,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  本指南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相关规定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评估工作。对于《评估技术规范》未涵盖的部分,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标准。

十九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

      2.动物疫病净化场牌匾制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