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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日期: 2018-08-20 17:1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73号)要求,为规范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我部组织对2015年后立案,20178月底前结案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了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在组织开展本省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共报送有关屠宰行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案卷92件。其中,76件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件适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适用《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3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从违法行为看,92件案卷中,60件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8件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案,其余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案等。

我部组织评查组从案由认定、主体适格、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对92件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评选出行政处罚优秀案卷7件(见附件1),行政处罚优秀文书9份(见附件2)。从评查情况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办案能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完备,但各地执法办案质量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部分案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主体适格性

一是案件处罚主体不适格。部分案卷中,受委托的机构以自身名义对违法主体实施处罚,未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二是违法行为人数认定不准确。对于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个当事人,只对其中一人进行处罚,遗漏其余当事人。

(二)关于事实认定

一是证据材料不充分。部分案卷未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缺乏认定违法主体身份的主要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全面反映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违法事实,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部分案卷的文书制作时间冲突,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制作两份不同笔录。

(三)关于法律适用

部分案卷存在未查明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等问题,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部分案卷存在处罚不到位问题,如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处罚案件中,处罚决定中未依法对屠宰工具做出没收处罚。部分案卷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未说明选择处罚幅度的理由。

(四)关于处罚程序

部分案卷在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未给当事人留足陈述申辩期限,也没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承诺或记录,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案卷对当事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时,未进行重要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或未告知其享有听证权,或未给当事人留足申请听证期限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关于查封扣押措施

部分案卷中,存在受委托执法的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屠宰生猪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以及生猪、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部分案卷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未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部分案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规范,未能正确区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查封、扣押的对象。

(六)关于执法文书规范性

部分案卷执法文书的案由表述不规范,《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执法文书中执法机关意见填写不规范。部分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仅简单阐述事实和理由,未对事实、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加以论证,内容缺乏逻辑性和说理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生猪屠宰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执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直接反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要组织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对照案卷评查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切实加强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利用专家讲授、典型案例讨论等形式,着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法规规章的宣贯,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生猪屠宰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生猪屠宰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711

附件1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关于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办案人员:武成潮、常世忠

2.关于徐××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生猪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承办机构:北京市昌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杨雅、邢涛

3.关于天津××食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案

处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委员会

4.关于天津××畜禽产品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

处罚机关:天津市宁河区畜牧兽医局

承办机构:天津市宁河区畜牧兽医局

办案人员:王宝文、戴勇、邢晓勇

5.关于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

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

办案人员:张建辉、夏彦收

6.关于罗××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农牧局

承办机构: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农牧局

办案人员:曾德朋、杨军、温宏宇

7.关于阮××生猪注水案

处罚机关: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农业局

办案人员:戴冲平、孟建海、刘利祥、范俊红、刘波

附件2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关于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办案人员:武成潮、常世忠

2.关于天津××食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案

处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朱风铁、焦月刚

3.关于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

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

办案人员:张建辉、夏彦收

4.关于乔××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畜牧水产局

承办机构: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田庆、赵晓东

5.关于夏××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浙江省临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张亚民、骆军

6.关于李××购销含有盐酸克仑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案

处罚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承办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杨进创、梁其周

7.关于倪×生猪注水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

承办机构: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

办案人员:罗明、张宝、陈旭、贺妍奇

8.关于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农业局

办案人员:郭春生、郭永斌、胡俊成

9.关于窑××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

处罚机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农牧局

承办机构: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办案人员:张华祖、甘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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