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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6-10-20 14:4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我部决定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行对基本草原的特殊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草原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拥有天然草原近60亿亩,约占国土面积的40%,居世界第二位。草原是我国国土的主体,是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草原特别是基本草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食物安全,建设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气候转暖和超载过牧等原因,草原大面积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石漠化。同时,一些地方乱开滥垦、乱征滥占草原及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现象十分严重,农牧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生态安全遭到严重威胁,草原保护建设亟待加强。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程,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划定基本草原

    《草原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各地要认真依照《草原法》的规定,根据本省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草原类型分布情况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县进行试点。草原面积较大的省区试点县应不少于3个,其他省区应不少于1个。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

三、认真坚持基本草原保护的重要原则

    各地要尽快依法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确保基本草原总量的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持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进一步明确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地划定的基本草原数量应当占其行政区域内草原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我部备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按照下列比例尺要求全部转绘上图,并做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县级为1:10万地形图,乡级为1:5万地形图。县级或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国有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基本草原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各省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就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于20061130日前将已经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试点县和拟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的试点县名单上报我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积极协调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开垦基本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和用途。禁止占用基本草原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及从事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活动。禁止在不适宜种植的基本草原上翻耕原生植被建设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基地。切实履行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特别是基本草原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食物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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