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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通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日期: 2009-09-24 14:00 作者: 来源:三农在线 【字体: 打印本页

  1月6日-7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讨论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作了题为《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目标,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报告,对当前农村形势、调整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任务与政策措施作了全面的阐述。

  报告共四个部分:一、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二、当前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任务。三、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4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2002年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中央财政用统一和规范的办法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实行包干使用。对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省及其试点县(市),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补助范围和数额继续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通知》强调,要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通知》指出,要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相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优化教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8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