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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日期: 2009-09-23 14:57 作者: 来源:三农在线 【字体: 打印本页

  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第一,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联合、互利互惠、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平等合作的原则。第二,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联合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第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功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改进经营形式;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以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繁荣城乡经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第四,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供销合作社内部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搞活企业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无论那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都必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效益;要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第五,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办成综合服务组织;要适当调整基层社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要整顿强化基层社领导班子。第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建立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七,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应加快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其性质和宗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第八,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等。

  3月5日至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了保证农业稳定增长,必须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保护和合理使用耕地,稳定粮棉播种面积,坚决制止撂荒和乱占耕地的现象;因地制宜地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视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防,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完善购销政策,建立健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储备体系和风险基金制度,促进粮食供需的地区平衡和结构平衡,坚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促进农科教相结合;积极扶持化肥、农药和农机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认真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多安排一些资金,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和基本农田,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继续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3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央要求,1995年要做好以下工作,为顺利实现本世纪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打好基础。1.突出抓好粮食生产,稳定增加“菜篮子”产品;2.下决心增加对农业的投入;3.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4.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价格稳定;5.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切实强化科教兴农;6.进一步做好粮棉购销工作;7.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多渠道扩大农民就业门路;8.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经济组织;9.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10.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加快脱贫致富步伐;11.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12.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

  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是:1.要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承包期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2.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续签,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3.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种办法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用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5.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6.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7.要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9月25日至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指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归根到底,要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改革。要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它们为农服务的作用。要继续完善重要农产品价格体系、流通体制和储备调节制度,尤其要制定鼓励地方和农民增加粮食生产的政策,促进粮食调出区提高商品生产率、调入区提高自给率。要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