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权益共建社会和谐———四论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党的十七大全面总结近30年来的历史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内在统一的主张阐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的科学方法,从而在发展问题上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社会和谐之所以具有如此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由于我国在较长历史时期内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总体上不高,从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必然与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克服相伴随,如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区域发展差距问题等。这些社会问题的逐步解决要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实现,而化解这些矛盾的过程本身又成为保障并促进生产力持续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使命所在。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维护并发展农民的权益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农民权益问题主要集中在如土地承包权问题、进城就业平等问题、城乡义务教育差距问题、城乡社会保障差距问题、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问题等。因此,十七大报告明确规定,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随着这些重大措施的推出,将能逐步满足务农农民和农民工对于合法权益保障的愿望,促使社会和谐提升到新的水平。而这些措施的落实牵涉到社会各个领域,难度之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充分估计工作中困难的同时,也应看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利因素,即广大农民虽然是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浙江省的一项调查表明,1980年以后出生的进城务工青年,已认为获得城市的平等待遇比在城市生存更重要,打工思路也从有工就打、有活就干转向学技术、重发展。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中,亿万农民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他们不仅率先在希望的田野上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历史性发展,农产品供给不足的时代由此一去不复返,而且以举世公认的勤劳和智慧,为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注入了强大动力。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已占第二产业劳动力的57.6%,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加工制造业的68.2%,建筑业的79.8%。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劳动开辟了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新途径,同时,中国的工业产品亦由此在国内外市场上建立了巨大的竞争优势。
随着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增加,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这并不能代替政府的责任。在社会和谐的构建中,政府工作能否获得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在近几年农民工欠薪问题上,政府有关方面的督促检查和农民工依法讨薪行动达成了充分的协调一致,从而使被视为一大难题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大为缓解。可见,当政府维护农民权益的工作和农民依法维权的行动上下配合时,其力量之大是足以克服顽症的。而要使政府的工作得到农民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政府部门就必须切实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而七亿多农民既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受益者,也应该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