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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刊2014年第14期

日期: 2014-08-22 08:25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字体: 打印本页

  

   按语:近年来,浙江省衢州市加大农业农村改革力度,强化农业金融服务,在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过程中,积极探索破解农业贷款难、贷款贵的有效途径,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他们的做法值得有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学习借鉴。现将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局会同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制定的《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柯农〔2013〕90号)和衢州市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同县农业局制定的《衢州市常山县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常信联〔2013〕128号)予以刊发,供学习交流。

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是在衢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第三条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产权关系清晰的权属证明材料。提供抵押的农业设施包括大棚、栏舍、管理用房、灌溉设施、贮藏设施、农业机械、加工机械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监测)合格的区级规范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条件:

  (一)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二)有稳定经营收入,信用纪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自有资金不低于预算投资的50%。

  (四)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组织机构代码。

  (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用途仅限于与所承包土地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支付土地承包费用;

  (二)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三)购买农机具;

  (四)农产品开发、生产、加工、经营、流通费用。

  第八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50%,农业设施抵押评估认定价值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确定,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价值评估、登记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价值由区农业部门评估。

  第十二条价值评估。评估的一般原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种养物价值。农业设施抵押价值=农业设施原值×折旧率。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所在区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起生效。

  第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登记资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向区农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合同。

  (四)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七条登记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通知或注销证明,由原登记部门解除登记手续。

第五章管理、处置

  第十八条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价值稳定。

  第十九条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向债务人全力追讨外,对抵押财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处置:

  (一)回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应及时要求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二)流转。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财产的,贷款银行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柯城区农业局、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衢州市常山县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生产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和壮大,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农业局研究,决定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县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负责对家庭农场信用等级的最终审核确定。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家庭农场信用评价指标的制订及其它日常性工作。

  (二)成立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由各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各信用社客户经理与各乡镇农经员为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对家庭农场调查摸底、信息采集、经济档案建立、信用等级初审等工作。

  二、评定原则

  按照“统一指标、统一采集、统一评价”的原则,推进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工作。

  (一)统一指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农业局对家庭农场的评价指标进行整合,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

  (二)统一采集。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农业局根据家庭农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息采集。

  (三)统一评定。统一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由两家单位予以承认,作为信贷支持及相关工作的依据。

  三、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凡自愿参加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的,均可向县农业局申请,经县农业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等级初评。由客户经理与乡镇农经员一起对家庭农场进行调查,进行实地信息采集,建立经济档案,由工作小组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家庭农场提出信用等级初评意见。

  (三)等级审核。领导小组在初评的基础上对信用等级进行审核确认。

  (四)结果公示。由领导小组将评定结果在常山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评定标准

  (一)评定信用等级基本条件

  1、参评主体为从事种养殖业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且家庭农场主年满18周岁一般不大于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籍居民;

  2、家庭成员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农场主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信用观念好、资信状况良好,当前家庭成员无未按期履行债务或者担保等行为;

  4、社会信誉较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为一级以上。

  (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根据家庭农场基本情况、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济实力、经营规模、上年度日均存款六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采取百分制形式。评定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1、基本情况(共8分)

  (1)婚姻状况(1分)。未婚不得分,已婚得1分。

  (2)教育程度(1.5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得0.5分,高中文化得1分,大专以上得1.5分。

  (3)家庭劳动力(2.5分)。无劳动能力的不得分,每增加1个劳动力加0.5分。

  (4)示范带动力(3)。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得3分,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得2分,被评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得1分。

  2、道德品质(共5分)

  (1)遵纪守法,家庭成员无涉赌、毒等不良行为(2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1.5分);

  (3)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1.5分);

  3、信用记录(共25分)

  (1)信用社有贷款记录,无不良记录(25分);

  (2)无贷款记录,无不良记录(20分);

  (3)信用社无贷款记录,信用报告有1次不良记录(15分);

  (4)信用报告有2次不良记录(5分);

  (5)信用报告有3次(含)以上不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未清偿的(0分)。

  4、经济实力(共32分)

  (1)投资规模(10分)。投资规模1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每少10万元减1分,低于20万元不得分;

  (2)资产负债率(4分)。30%以下得4分,30%(含)-40%得3分,40%(含)-50%得2分,50%(含)-60%得1分,60%(含)以上不得分;

  (3)净资产(5分)。家庭农场净资产60万元(含)以上得5分,每少5万元减0.5分。

  (4)年产值(5分)。家庭农场年产值50万元以上得5分,每少10万元减1分;

  (5)净利润(8分)。家庭农场净利润30万元(含)以上得8分,30-25万元(含)得7分,25-20万元(含)得6分,20-15万元(含)得5分,15-10万元(含)得4分,10-5万元(含)得3分,5万元以下得2分。无净利润的不得分。

  5、经营规模(共20分)

  (1)粮油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0亩加1分。

  (2)蔬菜类: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亩加1分;露天栽培面积20亩以上得10分,每增10亩加1分。

  (3)水果类: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亩加1分;胡柚栽培面积50亩以上得10分,每增10亩加1分;其它小水果、茶叶栽培面积2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亩加1分。

  (4)食用菌类:工厂化栽培50万袋以上得10分,每增5万袋加1分;其它栽培5万袋以上得10分,每增2万袋加1分。

  (5)畜禽类:生产年出栏700头以上得10分,每增50头加1分;牛存栏量8头以上得10分,每增2头加1分;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得10分,每增10头加1分;鸡鸭鸽子等蛋禽及小型动物年出栏2万只以上得10分,每增1000只加1分;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得10分,每增100只加1分;孔雀、香猪等特种动物50只以上得10分,每增5只加1分。

  (6)林木类:山林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0亩加1分;油茶面积50亩以上得10分,每增10亩加1分;苗木3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亩加1分;覆盖早熟食用竹5亩以上得10分,每增2亩加1分。

  (7)中药材类:普通中药材30亩以上得10分,每增5亩加1分;珍贵中药材5亩以上得10分,每增1亩加1分。

  (8)水产类:普通养殖水面100亩以上10分,每增50亩加1分;珍贵特种养殖面积5亩以上得5分,每增1亩加1分。

  (9)综合类:种植、养殖结合的,以其中一项达到以上单项基本分为标准得10分,加分项参照以上单项可累计加分,最高加至20分。

  6、上年日均存款(共10分)

  家庭农场成员上年度信用社日均存款每增1万元计1分。

  五、信用评价

  (一)家庭农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二)根据信用评定指标计算分值,按分值从高到低初步确定家庭农场信用评价等级。具体标准为:98分(含)以上为“五星级”,98分-95分(含)为“四星级”,95分-90分(含)为“三星级”,90分-85分(含)为“二星级”,85分-80分(含)为“一星级”,80分以下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星级家庭农场评定:

  1、不符合联社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家庭农场成员出现信贷违约并至今未清偿的;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4、农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连续半年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的;

  6、家庭成员有参与聚众斗殴、赌博行为的。

  (三)初步评价结果经实地调查和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后产生信用等级最终评定结果。

  六、信贷支持

  (一)信贷等级为五星级的家庭农场,授予信用贷款额度50万元;信用等级为四星级的家庭农场,授予信用贷款额度30万元;信用等级为三星级的家庭农场,授予信用贷款额度20万元;信用等级为二星级的家庭农场,授予信用贷款额度10万元;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的家庭农场,授予信用贷款额度5万元;贷款利率均享受基准利率上浮30%的优惠。

  (二)根据家庭农场创业实际资金需求,信用额度不能满足的,可采用有效资产抵押、林权抵押、承包经营权质押、大棚抵押、保证等形式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授予信用贷款额度的10倍,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同档次利率上下浮10%。

  七、风险防范

  (一)根据家庭农场评定结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农业局联合向家庭农场颁发《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证书》。

  (二)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每季度评定一次,有效期2年。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根据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可提升、降低或撤销其信用等级。

  (三)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证书》的,及时收回《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四)家庭农场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利息按季结清。农产品出销资金、奖励、补助资金和理赔款优先归还贷款。

  (五)县农业局负责对家庭农场种植面积和养殖规模的核实、确认工作,督促家庭农场参加保险,配合县财政将家庭农场的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划入家庭农场的专户当中。并将奖励、补助名单、金额及时通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家庭农场产生不良贷款后,县农业局应积极配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和落实工作,并对家庭农场采取相关制约措施。

  八、本办法由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农业局制定并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