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
农计(示范)函[201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河南省、湖南省农业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引领作用”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验示范,根据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请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农财发[2012]198号)与《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要求以及以下条件开展试点选择工作。
(一)发展建设基础好。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拟申报试点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物质装备、科技进步、经营管理、支持保护、农业产出、可持续发展等6个方面水平相对较高,建设水平综合评价得分处于本省前列。
(二)开展试点意愿强。示范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高度认同试点工作,参与的积极性高、意愿强,能够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调动人、财、物等资源开展试点工作。
(三)改革创新措施实。改革思路符合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和地方实际,试点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能够准确把握改革方向,突出改革重点。拟采取的试点举措创新性强,能够解决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二、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可选择1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须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超报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所在地政府申请,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及农发机构会同其他试点参与单位联合审核推荐,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如有多个示范区申报试点,本省应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择优选择。
四、申报材料及时限
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区所在地政府申报文件和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及农发机构联合推荐文件。请各省(区、市)于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3套)、财政部农业司(1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套)。
五、有关要求
(一)按时报送材料。申报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省级农业部门抓紧会同财政、农发机构开展试点选择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做好遴选、推荐等工作。对现代化水平不高、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不够、改革创新措施不得力的县市坚决不推荐、不申报。
联系人: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何声卫 010-59193358 13811898322
财政部农业司
丁丽丽 010-6855143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吴 川 010-68553332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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