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余欣荣副部长在中国现代农业投融资论坛上强调大力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创新
2013年12月1日,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中国现代农业投融资论坛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创新,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作为农业金融改革的试验区,努力在破解金融进入农业难题上不断取得新成果,持续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余欣荣指出,近年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业也进入了高投入、高产出的阶段,新型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业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
余欣荣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方面有许多重大的理论和政策创新,对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全面深化农业金融改革提供了重大机遇。
《决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拓宽农业贷款担保抵押范围、激活农村土地的资本属性提供了重要依据。按《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但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属性。将抵押担保权注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可充分激活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缓解农业融资难问题,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强大动力。近年来,中央要求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些举措将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权能结构,也为金融机构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重要基础。
《决定》再次明确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健全农业金融服务组织、丰富合作经济内涵奠定了重要基础。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来,全国已有1.6万家合作社开展了信用合作,部分地方还组建了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这些信用合作资金来源于当地农民、用于当地农民,免去了银行贷款的很多繁杂程序和成本,有效弥补商业金融服务的不足,对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意义重大。《决定》再次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坚持赋予农民发展合作金融的自主权,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丰富合作经济内涵,也为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发展农村信贷提供了重要保障。
《决定》要求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为金融机构培育信贷主体提供了重要支撑。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大力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这些都有利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成长,为金融机构培育符合条件的信贷主体创造了有利条件。
《决定》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为防范农业风险、减轻金融机构进入农业的后顾之忧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不断增多,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15个,为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农业保险品种少、赔付额低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经营的风险依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农业风险,改善农户信用,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
《决定》要求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为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提供了重要手段,对遏制金融机构脱农倾向、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服务农业的约束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农业金融服务不足问题拓宽了政策空间。
余欣荣强调,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推动有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在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激励机制、农业保险服务机制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努力把理论和政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金融和农业共生共赢、新的巨大增长点。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探索:
第一,积极创新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各示范区要加快研究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途径;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将其培植为农业金融服务的新生力量,推动各地加快建立健全农业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积极创新农业金融产品。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实际,积极开发适应农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种养大户的生产经营贷款,应提高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对粮棉油糖行业等大宗农产品,应大力发展农产品质押贷款和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对设施农业,可发展蔬菜大棚、果园、茶园抵押贷款;对农机服务和产品,可发展农机融资租赁和按揭贷款。
第三,积极创新农业金融激励机制。落实《决定》关于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部署,对于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意义重大。鼓励各地方积极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对农业担保贷款损失予以补偿、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予以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把信贷资源优先配置到农业和农村。
第四,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机制。
农业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地位。应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加保险品种,特别是开发符合新型经营主体需求、保障水平较高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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