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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8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题展示农村创业创新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18-08-22 14:41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局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8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将于10月上中旬举行,开展双创主题成果展示等系列活动。为切实做好活动周筹备工作,现向各地征集参展项目,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示内容和形式

  紧密围绕“高水平双创,高质量发展”主题,综合展示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创业创新政策精准落地所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重点展示全国各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大力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新动能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展现全国农村创业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主题展示将整体设计、统一布展,参展项目通过情景式、体验式、互动式等,运用声、光、电、影、图、实物等元素,充分展现出技术、装备、产品、业态、人才、环境的形象、概念或实体内涵,烘托出农村创业创新的整体氛围。

  二、项目征集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法人组织。

  (二)项目应充分体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农村创业创新的政策导向、发展方向,具备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展示性和宣传效果。

  (三)项目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项目类型和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的创业创新项目。推荐范围参考全国首批、第二批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

  2.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所吸纳或扶持的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园区(基地)推荐范围参考但不限于《农业部关于建立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的通知》(农加发〔2017〕1号)。

  3.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项目。推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首届、第二届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的项目。

  4.互联网+农村创业创新项目。主要展示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流通、加工、管理等各领域的最新应用成果。

  5.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类型以外的其他农村创业创新项目。

  三、项目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本次项目征集采用在线申报的方式,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5家左右有意参展单位注册中国双创在线平台成为平台用户,填写《2018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参展项目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参展项目推荐单位选择“农业农村部”,同时将参展单位名单报送农业农村部。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只能选择一个推荐单位。

  (三)项目征集时间:2018年8月21—27日。

  (四)征集时间截止后,农业农村部将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初审工作将于8月31日完成。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将组织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入选项目。请申报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查看评审状态,没有通过复审的项目不再单独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活动周项目征集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抓手,切实发挥活动周作为创业创新者启迪创意、展示和转化成活重要平台的作用,加强领导,结合自身特色和职能分工,精心组织参选项目,抓好工作落实,保障活动周顺利开展,推动在全国范围形成创业创新热潮。

  (二)广泛动员。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以创业者为中心,采取政府搭台、多方合作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相互借势、共同协作,合理搭建创新创业工作展示和交流平台,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和活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双创活动,展示各层面各领域的双创成果。

  (三)大力宣传。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活动安排,请宣传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协调好活动周预热和活动周期间的集中宣传。

  (四)自愿参加。本次主题展示,展示场地、展位、展板制作等费用由组委会承担,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参展单位自理。请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参加、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项目推介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段亚光

  电  话:010—59199679

  邮  箱:nmcycx@163.com

  (二)农业农村部农村创业创新推进协调机制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局)

  联系人:杜鹏飞 赵威

  电  话:010—59192745、59192073

  邮  箱:ncpjgjcy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