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的通知
气发〔2006〕154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中科院、国家海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盐总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黑龙江森工总局、总参气象水文局:《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已于2006年5月9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6年6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标准代替《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3)。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 m/s-24.4 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 m/s-32.6 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 m/s-41.4 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 m/s-50.9 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 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详见表1。
表1 热带气旋等级划分表
热带气旋等级 |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m/s) |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级) |
热带低压(TD) |
10.8-17.1 |
6-7 |
热带风暴(TS) |
17.2-24.4 |
8-9 |
强热带风暴(STS) |
24.5-32.6 |
10-11 |
台风(TY) |
32.7-41.4 |
12-13 |
强台风(STY) |
41.5-50.9 |
14-15 |
超强台风(SuperTY) |
≥51.0 |
16或以上 |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转发水文、气象等相关台站,并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的工作。
附件:蒲福风力等级表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