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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的通知

日期: 2006-06-22 11:15 作者: 来源:中国气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气发〔2006〕154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中科院、国家海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盐总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黑龙江森工总局、总参气象水文局

  《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已于2006年5月9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6年6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标准代替《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3)。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 m/s-24.4 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 m/s-32.6 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 m/s-41.4 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 m/s-50.9 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 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详见表1。

1  热带气旋等级划分表

热带气旋等级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m/s)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级)

热带低压(TD)

10.8-17.1

6-7

热带风暴(TS)

17.2-24.4

8-9

强热带风暴(STS)

24.5-32.6

10-11

台风(TY)

32.7-41.4

12-13

强台风(STY)

41.5-50.9

14-15

超强台风(SuperTY)

≥51.0

16或以上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转发水文、气象等相关台站,并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的工作。

  附件:蒲福风力等级表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