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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4-09-05 10:13 作者: 来源:农业部财务司 【字体: 打印本页

农财发〔2013〕164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3年12月11日

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部党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厉行节约,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除特别说明外,以下统称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部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

  (三)审核会签部机关司局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办理的会议通知;

  (四)审核汇总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农业部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或修订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

  (三)按规定汇总报送部本级和部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对农业部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编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登记并进行审核,编报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编报本单位会议费预算并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类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部机关司局负责配合办公厅、财务司审核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十条 农业部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指以农业部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系统或部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指以部机关司局或直属事业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系统或部系统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十一条 农业部会议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类会议。农业部不能召开一类会议。确需召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召开。

  二类会议。办公厅于每年11月底前,将农业部下一年度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农业部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单位不能召开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部机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三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同时抄送归口司局。办公厅汇总、初审,报部常务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部机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四类会议计划(主要是会议数量)报办公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同时抄送归口司局。办公厅汇总、初审,报部常务会议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以外召开会议;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召开会议且发生会议费的,均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编报年度会议计划。

  各单位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召开会议且不发生会议费的,不执行上述会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议计划管理。年度会议计划经批准后,如确需调高会议规格,或者召开暂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须事先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部常务会议审议。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计划外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执行;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执行。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实际参会人员不得超过批准后的年度会议计划确定的人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无现场考察、分组讨论的典型经验交流或传达布置类非涉密会议,应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一般不得邀请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

  第十六条 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部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会议筹备工作应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进行,不得安排在宾馆饭店。

  第十七条 对京外召开会议严控严管。在京单位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在编报年度会议计划时详细说明京外召开会议的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不得到京外召开;确需将京内召开调整为京外召开的,须事先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确需召开暂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会议的,除应急、救灾外,应申请安排在京内召开,不得到京外召开。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地点召开会议。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年度会议计划及有关规定,并办理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场所、内容,会议代表范围、名额、有关要求等。综合处(办公室)要在单位内部办理会议登记,对会议计划审批、天数、人数、场所、经费渠道、金额等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年度会议计划及有关规定的,必须责成经办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部机关司局召开三类会议的会议通知,必须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办理,并会签办公厅。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单位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召开会议且不发生会议费,发生其他相关费用的,不执行上述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财务部门(机构)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底前拟召开的会议)报办公厅,办公厅汇总、初审,报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财务司;直属事业单位应同时抄送归口司局。财务司于3月底前,将部本级和部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每年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内公示,具备条件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财务司会同有关司局对各单位会议计划执行和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召开会议是否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

  (二)会议会期、规模、地点、场所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改进会风。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当事先通知接待单位,明确会议的有关要求及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部系统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称“三院”)所属单位,黑龙江垦区、广东垦区(以下称垦区)及所属单位,其他部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具体规定由“三院”、垦区、其他部属单位制定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活动,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和办公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