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第12期――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12期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为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纯、扩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良种繁育;农业标准化实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管;森林、草原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推进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县以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设置原则上维持现状,应进一步整合力量,强化技术推广职能。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地在改革中要明确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设站或跨乡(镇)设区域站,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在乡(镇)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综合设置的公益性推广机构,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无论实行那种管理体制,都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做到职能明确、任务落实、管理到位,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保障工作条件,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与管事分离而导致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四)科学核定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在核定编制时,要调查摸清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并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空编严重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
(五)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在人员聘用中,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人员。对专业对口、自愿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优先聘用。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要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七)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建立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农机、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规划,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指导,依托大中专院校、职业学院、农广校、远程教育等,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能力。省农业厅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八)发展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阉割和疾病诊疗、农机具修理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九)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协会、技术团体、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在供给、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要建立健全以农户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重点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社会化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和信誉等级制度。为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设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实行项目招标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都可以平等参与竞争。
(十)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依托和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参与重大农业项目实施,改进推广方式,锻炼和培养推广人员,提高服务效能。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构建技术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或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利益结合共同的机制,促进科技的推广普及。充分利用“三电合一”等现代信息网络和声像技术手段,为农民提供准确、快捷、有效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职业中学、党校(行政学校)、远程教育、互联网、农民科技书屋等资源的作用,开展对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接受能力。
三、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切实解决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条件差、推广设备缺乏和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低等突出问题,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获得参加公费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机会,逐步解决基层推广人员学历层次低、专业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等问题。
(十二)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等有关待遇。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将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作为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对有突出贡献、业绩显著的,可以优先评聘和给予破格晋升。农业丰收奖等农业技术推广类成果的评审和奖励,要尽可能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人员倾斜。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分流人员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先、优惠使用基层农业推广机构闲置经营场地和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机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同时,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分工协作,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五)认真制订方案,明确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及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在2007年5月中旬以前制订出本县(市、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并上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备案。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及时审核,并在2007年5月底以前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改革重点环节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扎实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确保在2007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十六)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动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改革中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摘自黔府发[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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