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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4期 ——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

日期: 2007-03-09 13:38 作者: 来源: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 4 期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

  

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解决新形势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组织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组织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组织农业公共信息及培训教育服务。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饲料、兽药、畜禽养殖管理;组织对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预报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及控制扑灭;组织护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及野生动植物和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组织协调农机作业及作业质量监督,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管理;组织协调水资源管理监测、保护节约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农村饮水安全,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理顺管理体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要从有利于业务指导和公益性职能有效履行出发,整合各行业内分散的专业站,进一步提高统筹县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能力。各地要根据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发挥其效能。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在整合推广资源的基础上,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个别地方可由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或在乡镇范围内综合设置。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实施,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基层动物防疫站承担乡镇畜牧技术推广职责。

  县(市、区)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改革后的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施和可依托的试验示范基地。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明确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四、科学核定编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职能和任务,整合县乡编制资源,合理确定公益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用人机制,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落实聘用制度。对进入基层公益性推广机构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前公示等程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建立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考评制度。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完善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一线农技人员的考核,要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业生产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重听取服务区农户的意见。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基层农技人员在聘任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要按省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落实继续教育制度。制订农技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农技人员知识更新。

  六、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大力培育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和畜禽阉割、饲料和兽药渔药销售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培育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涉农院校、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结合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际,大力培育农民技术员,逐步健全村级动物协防员和农业技术员“两员”农技推广队伍,实现推广形式多样化、推广内容全程化。支持并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和科技进村服务站建设,积极探索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进村服务站等多元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方式,努力构建并完善以县乡公益性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基层农技推广网络,以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发挥作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基础。要把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

  七、确保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县、乡财政部门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支持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教育工作,保障基层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农业技术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离岗、转岗和再就业。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各种合作中介服务,创新技术承包、技术培训、信息传播等服务,安置富余分流人员。鼓励下岗分流人员充分利用放活经营性服务带来的机遇,创办经营性农技服务实体,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场、农业科技进村服务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凡与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制定。

  九、认真制订方案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县(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审批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本地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作为2007年的重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级农业、水利、林业、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007年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制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由所在市政府审核,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省农业、水利、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行业要实行每两个月调度一次,通报一次,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程。2007年第四季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摘自冀政[2006]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