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2期 ——辽宁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交流
第 2 期
农业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2月25日
辽宁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体系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作用,结合全省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着眼于新阶段全省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明确职能、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及科技示范户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年底,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公益性农技推广保障条件得到显著改善,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为构建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队伍精干、运转高效、服务到位的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配置农技推广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坚持统筹兼顾,以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为工作标准,与农村综合改革统筹推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界定职能。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是国家设立在县乡两级,主要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规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总体县情、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海洋资源及政府财力等情况,提倡跨乡镇设置区域站,可以在乡镇范围内综合设置,也可以县向乡镇派出或按行业设置。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三)严格核控编制。根据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综合考虑地理条件、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行业发展状况及产业规模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行业公益性推广人员编制,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严禁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人员混岗混编。
(四)改革人事制度。推进农技推广机构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做好聘用制改革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衔接,科学设置岗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设置管理转变。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岗定薪,岗变薪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把用人关,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大力选拔优秀专业人才进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实行业绩考评机制,确保队伍精干。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技推广机构特点,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五)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中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农技推广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六)保障经费供给。建立和完善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开展的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及动植物检疫、监测等服务工作,各级财政要通过项目投入的方式予以资金保证,并根据财力情况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为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为保证经济欠发达县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将适当增加对这些县的转移支付补助。
(七)改善推广条件。为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培训设施设备及试验示范基地等各方面基础条件,制定新阶段全省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标准,由各级政府逐年安排专项资金,不断予以完善,并达到标准。
(八)提高服务效能。实行服务承诺制,做到“首问负责、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及时周到”,使农民接受农技服务“不出村、不过夜”。实行服务质量投诉制,农民对农技服务不满意,可随时向主管部门投诉。
(九)放活经营业务。在确保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接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及领域,参与经营性服务实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创办或领办为农服务实体或组织。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使各类农技服务组织平等竞标政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断增强其服务竞争力。探索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多种有效推广方式,延长服务链,拓宽服务面。制定和完善农技推广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政府建立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主管省长担任,召集人由省政府主管秘书长、省农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委。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席会议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制订《辽宁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全省各地改革完成情况等工作。
各市政府指导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并开展督促、检查,落实本级支持和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具体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的改革并按时完成任务。
六、工作进度
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9月初至11月末,主要工作是学习、领会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调研和准备;第二阶段,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3月末,主要工作是制订《辽宁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第三阶段,2007年4月初至6月末,主要工作是进行宣传动员,部署实施改革的有关工作;第四阶段,2007年7月初至12月末,主要工作是启动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第五阶段,2008年1月初至5月末,主要工作是验收和巩固改革成果。(摘自辽政[2006]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