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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47号

日期: 2007-09-19 15:53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字体: 打印本页

  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Octachlorodipropyl ether,S2或S421)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安全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二、自2007年3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果发现含有八氯二丙醚成分,我部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撤销其农药登记。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